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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养猪 发展养猪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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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3-09
第3版()
专栏:

奖励养猪 发展养猪业
本报评论员
最近,一些省、市、自治区相继作了关于发展养猪业的部署,把养猪业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非常必要。养猪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生猪发展的情况如何,对保证市场猪肉供应,保证农业增产所必需的肥源,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发展养猪业要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农村社队和社员应当象对待粮食生产那样,按照计划积极养猪。各地应根据国家和本地的需要,下达养猪任务和派购任务,逐级分配到队,落实到户,并签订合同,保证按计划完成。
由于发展养猪业牵涉到社队的生产安排、社员的经济利益和市场供应等各个方面,有了符合实际的计划,还要抓紧各项措施的落实。目前不少地方农民感到养猪难,需要进一步落实奖励养猪的政策。
近两三年来,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养猪业也有较大发展,市场上的猪肉供应情况有了显著改善。大部分地区能正常供应,只有少数地区偏紧。现在的问题是,生猪的发展还不能充分满足日益增长的消费需要。前一个时期,有些地方对养猪有所忽视,有人甚至认为“领导不抓,农民也会养”,对出现的新问题,没有及时研究解决,以致那些地方的生猪存栏数下降,母猪减少,仔猪不足。这样下去,将会影响养猪事业的正常发展。所以发生这种情况,还因为有些地方执行奖励养猪的政策不稳。有些生产队或是降低了饲料粮和饲料地标准;或是减少甚至取消了猪肥报酬;或是对实行“双包”责任制农户的养猪奖励办法未作具体安排;个别地方对国家奖励养猪的政策执行得不够认真等,使农民养猪的困难增多了,收益减少了,因此影响了农民养猪的积极性。
贯彻奖励养猪政策的根本点,是保证农民养猪有利可得,使农民得到至少不低于过去养猪所得的正常收益。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具体落实奖励养猪的政策,特别是对养猪饲料粮的供应,必须有切实的保证。
据一些地方来信反映:目前,有些社队擅自变更卖猪奖售粮和交肥记分(或付给粮款)等奖励办法,有些社队降低了饲料粮、饲料地的标准。这对发展养猪业是很不利的,应按照政策规定改正过来。实行“双包”责任制的队,要适应新情况制定新措施,可以把饲料粮或饲料地同生猪交售任务一起包到户,也可以由生产队根据生猪派购任务,统一提留粮食奖售给养猪户,还可以采取养猪户向生产队少交粮食的包干任务顶抵饲料粮的办法。饲料粮有了保证,农民才有可能多养猪。
发展养猪业需要有充足的猪源,要重视饲养母猪和公猪。有些地方由于猪源不足,农民在市场上买一头小猪,几乎要花费半头出栏肥猪的价钱,影响社员养猪的积极性。社队要办好现有的集体养猪场,并组织养猪专业户,大力繁育仔猪,提高饲养母猪技术,提高母猪产仔率和仔猪成活率。要加强市场管理,疏通流通渠道,搞好地区间的仔猪余缺调剂,稳定仔猪价格。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禁止宰杀母猪。
“卖猪难”的问题,目前虽不明显,但由于生猪的产销存在季节上的矛盾,每年6月至8月是生猪出栏旺季,恰恰是销售淡季,一旦生猪有了发展,如果安排不当,“卖猪难”的情况还会出现。农业部门和商业部门应当接受以往的教训,早作准备,在生产安排上,尽可能错开生猪出栏时间,尽量均衡上市;在出栏旺季,商业部门要组织多渠道销售,调节不同地区和淡旺季之间的供求;还要在可能条件下多建些冷库,搞好生猪出栏旺季的储藏和加工。提倡商业部门同生产队或社员签订生猪购销合同,解除农民对“卖猪难”的后顾之忧。
农业在持续发展,大部分农民手里粮钱多了,养猪的积极性也高了,客观条件对发展养猪业是有利的。只要农村各级加强领导,落实政策,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争取今年生猪生产有个新的发展,是完全可以办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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