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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重要性及其程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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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3-09
第5版()
专栏:民事诉讼法知识(九)

强制执行的重要性及其程序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实现判决、裁定、调解内容的阶段。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调解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实行。这些条件是:(1)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尚未最后确定,不能强制执行;(2)判决、裁定、调解确有必须履行的内容,如一方付给另一方一定的财物或者作一定行为等。如果判决、裁定、调解仅仅确认或变更某种法律关系,如离婚、解除收养关系,则无需强制执行;(3)必须是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逃避或拒绝履行的。
在审判实践中,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主要有:提取负有执行判决、裁定、调解义务的人的储蓄存款或扣留劳动收入;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义务人应该完成的行为(如搬迁、拆除违章建筑等)和承担应由义务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查封、扣押、冻结、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等。
强制执行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执行前,人民法院应对义务人的财产状况,拒不执行的原因,执行的具体措施,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做认真的调查,妥善的安排;采取强制搬迁、拆除违章建筑以及查封、扣押、冻结、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措施,要报院长批准。在采取具体的强制措施前,要直接或通过有关基层组织向义务人提出限期执行的警告,或者在其住所张贴限期执行的公告,目的是给义务人最后一次自动执行的机会。凡能在限期内自动执行的,就不再采用强制执行的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要向义务人或他的家属出示证件。查封、扣押、冻结、变卖义务人的财产时,还应当特别注意:(1)除义务人有严重的抗拒或破坏执行行为,不能扣押其人身。(2)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的财产,应当是义务人所有的财产,并且应限于需要执行的范围和数额。(3)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当保留义务人必要的生产工具及其所供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能因此影响其日常生产和生活。(4)在执行过程中,义务人所在工作单位、财产所在地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义务人及其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时,记录在案,不影响执行),执行内容要登记造册,并由到场人签名。
新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因此,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裁决,是义不容辞的法律义务。 (周道鸾 洪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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