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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要宣传和协助实行这个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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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3-10
第1版()
专栏:社论

人人都要宣传和协助实行这个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决定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过热烈的讨论,一致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这是一项保卫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决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些有关条款的补充和修改。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决定呢?近两三年来,我国在对外经济关系方面,实行了开放政策,对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无疑,我们今后仍将坚持这项政策。但是,我们也不能不清楚地看到,由于十年内乱对党风政风军风民风的破坏,在面临对外经济开放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队伍中极少数不坚定不忠诚的干部被资本主义思想腐蚀了,极少数共产党员极少数干部走上了可耻的违犯党纪国法的堕落道路;这些败类和社会上的败类互相勾结利用,致使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盗窃公共财物、倒卖珍贵文物和索贿受贿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大量增加,已到了触目惊心、不可容忍的地步。经济领域的种种犯罪活动,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严重干扰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建设,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损害国家主权,腐蚀干部群众,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不论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上,对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已经成为一个极大的祸害。同这个祸害作斗争,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盛衰兴亡,任何人都要负起应有的责任,任何人都不能置身事外,熟视无睹。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严惩这类犯罪活动,才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把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看成是当前全国在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场资本主义腐蚀与社会主义反腐蚀的严重斗争,要提到捍卫社会主义制度的高度来认识。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正是根据当前这种新情况作出的,非常必要,完全符合全国人民的利益和心愿。
这个《决定》有三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对经济罪犯的量刑从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制定《刑法》时对目前经济犯罪中的许多复杂情况不易预见,当时的问题也没有发展到象现在这样严重,因而有的量刑偏轻。对这类罪犯量刑的最高刑期,除了盗窃罪、伪造货币罪、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无期徒刑外,多数刑期都在七年以下。除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贪污罪犯和抢劫公共财物而致人重伤、死亡的以外,没有规定死刑。加以许多国家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就使得一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重大案件,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裁。新通过的《决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经济罪犯,规定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就大大加强了刑法的威力。党和人民政府从来主张尽量少杀人、不杀人。但是,触目惊心的经济犯罪事实已经到了非严厉惩处不可的地步。对少数罪大恶极的分子就是要处以极刑,杀一儆百。这样做,不但有利于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也有利于教育和挽救更多的人。
二是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严,违法必究。现在经济犯罪案件为什么那么多?一些案件为什么牵涉面那么广,性质那么严重?一些大案要案为什么打击不力,或者处理不了?就是因为同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甚至负相当责任的干部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或者是由于某些有关干部的包庇宽纵。因此,要制止经济犯罪活动,必须着重解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问题。《决定》把参与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普通犯罪人员区别开来,规定从重处罚。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窝藏犯罪分子的,打击报复执法人员和揭发检举作证人员的,有追究责任而不依法处理或因受阻挠而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的,知情而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的,规定分别按徇私舞弊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或报复陷害罪、渎职罪处罚。只有严格追究和处理少数干部的有法不依、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甚至执法犯法的行为,才能有力地打击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刹住经济领域的不正之风,纯洁干部队伍,保持人民政府清正廉洁的光荣传统。
三是对罪犯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决定》一经公布,到了生效期,就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作出《决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我们的政策仍然是宽严结合。这个决定规定于4月1日起施行,同时规定在5月1日前,对过去的犯罪活动能够投案自首,全部坦白交代,积极检举揭发的,一律按过去的有关法律条文处理,否则就作为继续犯罪,坚决按新的《决定》处理。这就体现了严中有宽的精神,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及时悔改的机会。时不我待。一切希望从宽处理的犯罪分子,都要认清形势,抓紧5月1日以前的时机,迅速投案自首,如实交代揭发。这是他们的唯一出路,唯一光明前途。他们的一切亲属、友好和上级,也要抓紧这个宝贵的时机,千方百计地动员这些犯罪分子迅速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和揭发别人的罪行。
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对国家和全体人民利益关系重大,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殷切期望这场斗争取得完全胜利。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以法律作武器,联系当地的实际,大张旗鼓地对《决定》作通俗的宣传讲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认真执行《决定》,狠狠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所有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和所有公民,都有义务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公安司法部门,要及时侦破、起诉、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根据《决定》精神,召开有教育意义的宣判大会,威慑犯罪分子。党的各级领导部门,首先是各级纪律检查部门,对于党员干部中的犯罪活动决不能姑息迁就。必须把对这些犯罪分子严肃执行党纪作为当前整顿党风的决定环节,一抓到底,无论遇到什么阻力也不能手软,不到水落石出决不罢休。当然,党纪不能代替国法,触犯刑律的一律必须受到法律制裁。严惩罪犯的决定是大得人心的。可以相信,随着《决定》的实施,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一定会进入一个高潮。随着这一斗争的普遍深入开展,我们的党风政风军风民风一定会有一个显著的好转,我们的广大干部队伍一定会出现人人以廉洁奉公为光荣、以损公肥私为羞辱的新气象,我们的社会道德面貌也将接着走上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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