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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军区政治部颁发华北解放纪念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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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9-22
第2版()
专栏:

  华北军区政治部颁发华北解放纪念章
【本报讯】华北军区政治部为褒扬所有参加华北解放战争的部队人员,特呈准中央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颁发华北解放纪念章以资纪念。兹将颁发纪念章办法及补充说明发表如下:
一、华北全区在一九四九年五月六日完全解放。凡在此日以前参加华北解放军建制之部队、机关、学校及军事工业部门之全体人员与脱离生产之地方人民武装工作人员(上述人员中包括住医院休养之伤病员或在部队中之荣誉军人在内),均发给华北解放纪念章。
二、其他友区的兄弟部队,凡曾参加过华北解放战争的指战员,发给纪念章:
(一)原为华北部队调往外区作战的第二野战军、十八、十九兵团及其他部队(在离开华北以后参军者不计)。
(二)参加解放京、津、新乡、安阳战役的第四野战军中之参战部队。
(三)在华北解放前调归华北军区建制之部队并参加华北解放战争一次战役以上者。
三、凡在一九四九年五月六日以前参加北京和平解放及光荣起义的部队及人员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发给纪念章:
(一)已编入华北部队建制者。
(二)参加起义的部队人员,现仍在学校学习者。
四、原属本军区(包括原晋察冀、晋冀鲁豫、晋绥各军区)建制人员,后经组织调动,转业(包括脱离生产之人民武装工作人员)或已复员之革命军人与荣誉军人,经过原属政治机关或现主管机关之调查登记,或由本人向原属政治机关申请,并经证明属实者得发给纪念章。
五、一九四九年五月六日以前,在华北军区部队系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皆不发给华北解放纪念章。
(一)俘掳未参军编入队列(无军职)者。
(二)无军籍或已被开除军籍者。
(三)临阵脱逃、临阵退却、自伤、逃亡或被褫夺公民权而未恢复者。
(四)参加起义人员已被资遣者。
六、纪念章之颁发必须十分郑重。颁发前按照上列规定在部队中进行教育、调查、登记、审查、造具名册,并由各单位将应发人员数字报告华北军区政治部,以便决定分发数量,在颁发时各级政治部应举行隆重仪式教育部队:永远保持光荣,发扬光荣。
七、凡已发给个人的纪念章,应珍重保存防止遗失(遗失后概不补发),并不得转借他人或凭此作其他用途。
八、此纪念章由师以上机关统一颁发,并切实登记号数,保存名册,以凭考核。
附补充说明:
第一、原中原突围部队参加华北部队工作,旋又外调者,可按颁发华北解放纪念章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二、华北解放前入军校(包括军大及各省军区部队之教导队训练班)学习之知识分子、旧人员、解放军官,在其毕业后分配部队工作,现仍留部队工作者,应予发给。现尚在学校受训者不发。
第三、关于临阵脱逃、临阵退却、自伤、逃亡人员:
(一)在一九四九年五月六日华北解放以前已作处理,并已恢复军籍者,应予发给。
(二)曾经逃亡,但在一九四九年五月六日以前,经当地政府动员归队重新参军,或五月六日以前逃亡,在五月六日以后很短期间内又自动归队者,亦予发给。
第四、关于违犯军法判处徒刑人员:
(一)在华北解放前违犯军法曾判处徒刑期满,并恢复部队工作者,可予发给。
(二)在华北解放前后判处徒判未满,暂缓发给,一俟问题解决重新分配工作时再行发给。
(三)因严重违犯法纪行为而开除军籍者不发。
第五、关于归俘人员:
(一)被俘期间,确实没有叛变或破坏我党我军行为者,经审查后应予发给。
(二)在被俘期间,有严重叛变行为,已开除军籍党籍被判处徒刑,仍在执行期间者不发。
(三)在被俘期间虽有叛变行为,归队后经过审查处理,已恢复军籍者,准予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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