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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制建设,便利人民诉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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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3-11
第4版()
专栏:社论

加强法制建设,便利人民诉讼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授权,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决定从今年10月1日开始试行。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它的任务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各种经济包括对外经济贸易往来日益增加,经济合同大量增多,需要运用法律进行调整的经济的、民事的关系和纠纷随之增多,有必要更多更快地增加经济的和民事的立法。为了加强经济司法工作,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中外经济贸易交流,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迫切需要制定民事诉讼法。同时,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案件,防止矛盾激化,特别是防止转化成刑事犯罪案件,也很有必要制定民事诉讼法。
制定了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人民进行民事诉讼,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它既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规定科学的程序和制度,保障办案质量;又要便利人民诉讼,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现在公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总结了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把过去革命根据地的优良传统和建国以来行之有效的制度与程序,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同时根据民事审判工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这是一部从我国实际出发、具有我国特点的大法。
《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许多规定便于法院审判案件,有利于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它的许多条文具体地保障了人民的诉讼权利,也规定了诉讼参加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等种种义务。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规定了予以制止或制裁的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有利于树立民事审判工作应有的权威,使民事审判工作能够正常地有效地进行,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几十年来成功的经验,《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就地开庭审理。”同时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易程序。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法庭可以当即审理,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就地进行。诸如此类的规定,为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提供了很大的方便,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深入调查案情,更好更快地办案。我国是农民人口众多的大国,我们无论办什么事情都要考虑农民的情况,尽可能照顾他们的需要,解决他们的困难。《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许多条文,正是贯彻了这一精神。
《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大量事实证明,通过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问题,好处较多:一是省事,二是免得原告、被告之间有伤感情。这是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和加强人民团结的好办法。因此,《民事诉讼法(试行)》专门列有“调解”一节,在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都分别作了有关“调解”的规定,贯彻了“着重进行调解”的精神。同时,为了防止调解过久,拖延时日,增加当事人的困难,又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翻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判,不应久调不决。”
根据我国的经验,解决民事纠纷,还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据统计,1980年和1981年,各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都是法院处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十倍左右。它处理问题方便、及时,把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解决在第一线,消除在萌芽状态中。这对于防止矛盾激化,减少诉讼,维护和加强社会的安定团结都大有好处,很受群众欢迎。因此,在《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确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必要的。
把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成功经验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最大的特点之一,是我国司法工作为人民服务,千方百计便利人民,促进安定团结的本质特征的重要体现。
《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制定,经历了比较周密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反复审议、修改的过程。现在公布试行,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通过实践的检验,进一步总结经验,把它修改得更加完善。试行日期之前,各级司法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作好各项准备工作,采取适当方式训练干部,在人民中进行广泛的宣传,使这一部对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作用的大法得以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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