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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规定 严禁进口、复制、销售、播放 反动黄色下流录音录象制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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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3-13
第1版()
专栏: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规定
严禁进口、复制、销售、播放
反动黄色下流录音录象制品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 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颁发了《关于严禁进口、复制、销售、播放反动黄色下流录音录象制品的规定》。
近年来,海外各种录音录象制品(包括唱片、盒式有声录音带和录象带),通过多种渠道流入国内,其中有许多内容是黄色下流甚至反动的。这些录音录象制品的流传,严重地腐蚀着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年的思想,对我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十分有害。这种现象,引起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不满。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中指出,对于录音录象制品的进口必须严格加强管理。凡属内容反动和黄色下流的录音录象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或私下出售、复制、出租、代客转录和播放,也不得从海外电视、广播中收录或转播这类节目,招揽观众。凡私人携带入境和由其他途径输入的唱片、有声录音带、录象带,发现内容反动、黄色下流的,一律按海关规定没收,情节严重者应课以罚款。
《规定》指出,对于外国录音录象制品中并非黄色下流的,其中健康的、正当的或虽只有娱乐性但尚非低级趣味的部分,必须区别对待。为满足广大文艺工作者和人民群众欣赏、借鉴外国文艺节目的需要,促进各国人民间的交流,对海外文艺录音录象制品,由国家指定的音象出版单位有选择地出版。非国家指定的音象出版单位,一律不得经营上述业务。
关于国内生产唱片、有声录音带和录象带的工厂,利用剩余生产能力为外商进行唱片、有声录音带、录象带来料加工业务,规定必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严格审查批准。凡内容反动、黄色下流或者没有版权证明的录音录象制品,一律不得加工。来料加工产品只许外销,一律不准在国内销售或作任何其他非法处理,包括播放、转录、赠送等。
《规定》要求,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凡不符合本规定的从事反动、黄色下流的录音录象制品进口、复制生产、销售等业务者,应一律取缔。尚未售出的内容有害的录音录象制品,一律在上级监督下消磁、销毁或封存。流散在社会上的上述有害制品,应发动群众,通过教育,动员持有者自动交出或销毁。
《规定》要求国家干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带头遵守;并动员社会上各方面的力量来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违反本规定的党员干部,除依法惩处外,并按党纪政纪从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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