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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打击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活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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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3-13
第4版()
专栏:

坚决打击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活动
本报评论员
在严厉制裁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中,我们还要注意打击制作、偷运、贩卖淫秽书刊、图片和电视录象等物品的犯罪活动。
近几年来,有少数不法分子利用我国实行开放政策之机,从国外和港澳地区把国内历来禁止制作、贩卖、传播的诲淫性的书刊、画片、照片、录象带、录音带等偷运入境,出售牟利。还有人把这类淫秽物品加以翻印传播。这类活动已在部分群众中造成严重后果:有的地方风气变坏,一些青少年身心受到严重摧残,有的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我们决不可忽视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
我们实行开放政策,主要是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吸收有用的资金,决不能把腐朽的文化引进来。黄色书刊,渲染色情或凶杀的录象,是资本主义、帝国主义文化中最肮脏最腐朽的东西。即使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些货色也受到一切正派人士的鄙弃和抵制,受到不同程度的法律限制。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文化应该是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的社会主义文化,应该鼓舞人们为社会主义事业而献身。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需要吸收古今中外一切有益于人民的文化,绝对不能允许早已被清除了的帝国主义、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的文化垃圾卷土重来,在社会主义国土上泛滥。
根据我国《刑法》第170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即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从海外偷运诲淫性物品到国内,按照《刑法》第116、118和119条,也构成走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5条第7款也规定:“出售、出租业经取缔的反动、淫秽、荒诞的书刊、画册、图片”,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该按《条例》加以处罚。公安司法机关要立即行动起来,运用法律武器,采取有效措施,严查严办这类犯罪活动,及时制止各种淫秽物品在社会上流传。对走私诲淫性物品的首恶分子,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制作(包括翻制)、贩卖和蓄意传播淫书淫画、录象带、录音带的不法活动,要严查严办,为首的和教唆犯要严惩。各级党委及其纪律检查机关,要教育党员、干部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文化的侵蚀。干部、党员,尤其是担负领导职务的党员,如果从事或参与诲淫性物品走私等非法活动,一定要开除党籍,从严查办。收藏黄色书刊、淫秽图片和电视录象的,经教育后主动交出者,不予追究;隐藏不报、拒不交出者,要予以惩处。今后,引进录象、唱片和书刊,要坚持归口管理;任何人都不准借口“工作需要”进口淫秽书刊、图片和电视录象、录音带。要动员受毒害的人们,尤其是青少年检举揭发从事诲淫性物品走私的不法分子,使那些不法分子无处躲藏。
我们坚定不移地长期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在这种情况下,要做一个坚定的清醒的马克思主义者,一刻也不能放松对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警惕和斗争,一定要用大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现在,一个大兴“五讲四美”新风的“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已经在全国广泛展开。各级党委和各级人民政府要因势利导,把文明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只要我们头脑清醒,措施得当,就一定可以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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