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9阅读
  • 0回复

问题与答复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9-22
第6版()
专栏:

  问题与答复
问:人民日报三月二十二日《税收在我们国家工作中的作用》一篇社论中,我们遇到了如下的问题:(一)调节利润,调节收益,即有保护劳动和节制资本的作用。(二)在生产上有鼓励和限制的作用。(三)集中国家的分散着的资财,用到对国家当前有决定意义的方向。(四)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则可以促进该企业的经济核算制的建立。
上述四种作用,均是一种经济作用,其中的“保护劳动”“经济核算制”作如何解释?把“国家的分散资财集中起来”,为什么通过税收可以集中起来?这儿指的“国家的分散资财”是什么?最后希望你们能将上述的四种作用分别举一个具体例子,以使我们的学习更能深入一步。(天津邮政管理局文书股学习小组)
答:一、人民政府的税收是作为实行新民主主义社会政策的武器来运用的,其目的是要借以调整社会所得的分配。例如二届全国税务会议调整后的工商业税,便规定所得额未满三百万元者一律课税百分之五,超过三百万元时,其累进税率分二十级,至所得额超过一亿元时,便课税百分之三十。这就是说,同是营利事业,因其所得总额不同,适用的税率也就轻重不同,所得越多的,负担力越强,向国家纳的税也就应该更多。国家从征税所获,又用之于人民。这就是调节利润、调节收益、限制剥削与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具体表现。
二、人民政府的税收,也是作为实行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的武器来运用的。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生产事业,人民政府在税收方面一律采取鼓励的政策,反之,则给以限制。例如在二届全国税务会议上修订的货物税税率,规定煤铁麦粉税率为百分之三,肥皂电料五金为百分之五,而迷信品如锡箔、黄表等,奢侈品如香水胭脂等税率规定为百分之八十,卷烟按四级征收,从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一百二十,洋酒为百分之一百。此外,在工商业税条例中,本“工轻于商”的原则,对于依所得额征税的行业,又有减征范围之规定,按照工商业税条例,对机器制造业、矿冶业、电业、文教卫生用品制造业、运输业等对于国计民生有利的工业,均按其有利的程度,就其所得计税部分,分别减征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越是对国计民生有益的就减征越多。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促使社会资金转移到工业部门来,所以我们的税收政策是能够对社会生产发生鼓励与限制作用的。当然,我们也并不是“凡工都轻”,例如迷信、化装奢侈品类,虽然也是工业,但并不受到奖励。
三、人民政府的税收,同时也是新民主主义财政政策的重要武器之一。共同纲领第四十条有明确的规定:从财政上讲,除了保证革命战争供给外,税收是积累国家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所谓“集中国家分散着的资财”,即指国民收入中应负担税捐的部分,原系分散在国民手里,必须通过征税的方法,把它集中起来,用到国家当前有决定意义的事业上去。如今年有计划地使用于军事需要、养活数百万军政公教人员、生产救灾及重点恢复经济等即是。
四、“产量多,质量好,成本低”,是每个企业单位经营管理不可缺少的标准,要达到这样的标准,就必须对生产原料、损耗、折旧、开支、利润,生产效率,资金周转等等建立精确计算与严格的管理制度,就是必须实施经济核算制。以往有些国营企业不计算成本,不讲究效率,也不纳税,生产出来的成品拿到市场上去出售时,虽与私营企业的产品价格差不多,也能与市场上一般商品竞争;但实际上成本是高的,利润是很少的。此次人民政府决定向国营企业征收营业税,就使所有的国营企业,为了完成纳税和提取利润的任务,便促进了企业单位的精打细算,不得不从速建立经济核算制。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