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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优生保护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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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3-16
第7版()
专栏:

日本的《优生保护法》
王湘瑛
近三十多年来,日本政府和民间组织相互配合,在贯彻《优生保护法》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就。人口出生率由1947年的34.3‰降为1980年的13.7‰,死亡率由1947年的14.7‰降为1980年的6.2‰,婴儿死亡率也由1950年的60.1‰下降为1979年的7.2‰,居于世界领先地位。整个民族素质有很大提高,现代青年的身高、体型均有改观。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濒于崩溃,食品、住房十分困难,人们深感有必要节制生育。1948年日本医务界的议员们推动国会制订了《优生保护法》,既注意人口数量,又重视人口质量。这是当时世界上第一个使人工流产合法化的法令,几经修改后,今天,已成为世界上最系统、最完整的优生法之一。
日本《优生保护法》的宗旨是从优生学的观点出发,防止增加劣等后代,保护母亲的生命和健康。
《优生保护法》规定,夫妇(包括未婚)本身一方或一方不出四代的嫡亲中患有遗传性精神变态、遗传性疾病、畸形或精神缺陷、或麻风病,经双方同意,医生即可对其实行绝育手术,或进行人工流产。
《优生保护法》中列举了34种具体遗传性疾病,规定患者应“为了公共利益,避免疾病遗传性传播”,作绝育手术。办法是:由门诊医生提出报告,提交上级优生保护委员会批准后,通知应受术人并指定医生实行手术,费用由政府负担。如应受术人持有异议,可向中央优生保护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复核,但必须服从最后判决结果。
《优生保护法》还规定建立优生保护咨询办公室来宣传有关遗传和优生的基本知识。
(附图片)
西欧、北美进行基因研究的联合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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