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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作出决定 固定草牧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所有权固定到农牧场和公社基本核算单位,使用权固定到作业组、畜群和专业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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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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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作出决定
固定草牧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所有权固定到农牧场和公社基本核算单位,使用权固定到作业组、畜群和专业户
新华社呼和浩特三月十六日电 最近,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和区人民政府向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发出指示,将现有草牧场的所有权分别固定到国营农牧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并将使用权按照各地不同的牧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分别固定到作业组、畜群、专业养畜户,长期不变。这一决定,在牲畜的经营管理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是改变草原使用和管理中“吃大锅饭”现象的重要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还指出,草牧场一经固定,就要尊重草牧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严禁随意越境放牧;凡需借场放牧,要征得草牧场所有单位的同意,并交纳草场费。要保护草原的自然资源,严禁随意到牧区草原乱采药材、发菜、蘑菇等野生植物,有关单位和个人采集,必须征得草牧场所有单位同意,经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采集证,按指定的时间和范围采集。进入牧区的畜力运输车辆和商业部门在牧区赶运收购的牲畜,都要向草场所有单位交纳草场费。使用集体草牧场的自留畜,按头数交纳草场费。
自治区在指示中强调,草牧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固定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开垦草牧场,确有必要开垦时,需经主管部门审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鼓励社员个人或互相联合兴建草库伦、种树种草和搞一些小型水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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