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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太平天国法制并未超脱封建主义范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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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3-23
第5版()
专栏:

论太平天国法制并未超脱封建主义范畴
邹身城
论者多谓《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一切立法活动的基础和准则,具有根本法的性质。要探讨《天朝田亩制度》算不算法律,得先考察这个“制度”有没有实行与有没有可能实行?法律可以是成文的或不成文的,但必须是实际施行的。《天朝田亩制度》宣称要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把作为地主财产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田地看成上帝的财产。根据现有材料看,可以确定,《天朝田亩制度》平分土地的计划和平均享用的方案,自始至终都是不曾实行过的。事实证明,太平天国革命这一单纯农民战争的历史局限性,不可能制定出非常明确的土地政策,《天朝田亩制度》只是设计者的一个“平等天国”的政治理想罢了,算不得什么法律,更不可能“具有根本法的性质”。
从现存太平天国六十二条刑律及有关文献的内容来看,太平天国的法律性质,封建性多于民主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表现在维护森严的封建等级。如刑律所载:“红黄二色为天朝贵重之物,凡有官者,即遵官职制造穿着。无官之人,仅准红色包头,其汗袍蚊帐足裹尤不准用。……”逾限者“斩首不留”。(见《太平天国》第三册第223页)“凡东王、北王、翼王及各王驾出,侯、丞相轿出,凡朝内军中大小官员兵士如不回避,冒冲仪仗者,斩首不留。”(同上书第230页)之所以等级如此森严,违者立即杀头,是因为太平天国领袖坚决维护封建主义的基本原则——“贵贱宜分上下,制度必判尊卑”。(同上书第223页)
其次表现在维护君主的绝对专制主义。太平天国法律肯定了天王权力凌驾一切,专决独断。明确宣告“天朝严肃地,咫尺凛天威,生杀由天子,诸官莫得违。”(官书《幼学诗·朝廷》)“只有人错无天错,只有臣错无主错。”(洪秀全:《天父诗》第378首)“一句半字都是旨,认真遵旨万万年。” (同上书第417首)可知太平天国的专制独裁到了何等地步!
第三表现在维护封建世袭制。太平天国法律确认父子继承的家天下特权。洪秀全自称万岁之外,只规定年幼的儿子洪天贵称万岁(开始封洪天贵万岁时年仅三岁)。其他要职也多“以子孙承袭,世传不替”,如西王萧朝贵的儿子封为幼西王,称八千岁,十岁的时候就兼任赍奏官的重职。三年后洪秀全下诏:“幼西王出令,有不遵幼西王令者,合朝诛之。”(据《李秀成自述》)这都是封建主义“荫子孙”的特权制度的沿袭。
第四表现在维护夫权。太平天国提出过男女平等的口号,但社会实践中却没有男女平等,专以“三从四德”为准则。洪秀全规定后妃们绝对服从丈夫,简直把妇女当作奴隶:“服事不虔诚,一该打;硬颈不听教,二该打;起眼看丈夫,三该打;问王不虔诚,四该打;躁气不纯静,五该打;讲话极大声,六该打;有喙不应声,七该打;面情不欢喜,八该打;眼左望右望,九该打;讲话不悠然,十该打。”(《天父诗》第17、18首)宫中如此,民间也规定
“妻道在三从,无违尔夫主,牝鸡若司晨,自求家道苦。”(《幼学诗》)1854年6月东王杨秀清复英人的三十一条中有一条说:“一复兄弟聘娶妻妾婚姻,天定多少听天。”
第五表现在太平天国法制渗透着宗教迷信的神权色彩。“天父上帝要人生则生,要人死则死。”(《太平天国》第一册第13页)由于法律附会宗教教义,便出现了许多有乖人情的严法苛罚,如“剃胡刮面,皆是不脱妖气,斩首不留。”“凡邪歌邪戏一概停止,如有聚人演戏者全行斩首。”(《太平天国》第三册第231、232页)
第六表现在对内部苛刑酷法。如刑律规定应斩罪名甚多,虽赌博、口角、打架、饮酒、吃黄烟、私藏金银、口出怨言都要处以死刑。
综上所述,太平天国推行的法律,只是一些零星的封建性的“罚律”。它保护的是君权、夫权、神权(上帝)、族权以及各种封建特权。人民群众并没有得到反对封建特权、君权、夫权、上帝神权等权利,更没有彻底反对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法律保证。太平天国法制保障“照旧交粮纳税”、“赋由租出”,就是确认封建的经济基础。由此可见太平天国法律本质上并未超脱封建主义的范畴。(摘自《法学研究》198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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