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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科技人员兼职和交流问题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颁布两个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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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3-24
第1版()
专栏:

就科技人员兼职和交流问题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颁布两个暂行办法
新华社北京3月23日电 根据去年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为促进科学技术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国务院科技干部局最近颁布聘请科技人员兼职和实行科技人员交流两个暂行办法,并通知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委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试行。
《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科学研究、教学、医疗、工农业生产等单位,可以根据科学技术工作的需要,临时聘请中、高级科技人员担任顾问(学术技术指导)或承担讲课、讲学、科研、设计等兼职任务;凡中、高级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接受外单位的临时聘请;各单位聘请兼职人员,除需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外,可以采用合同形式规定聘请兼职人员的工作内容、兼职期限和待遇等;兼职人员在兼职期间的工作成绩或科技成果,由聘请单位负责鉴定,并将鉴定材料转给原单位记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对兼职的科技人员,要在精神鼓励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报酬。
《实行科学技术人员交流的暂行办法》规定,各单位科技干部主管部门,可以在符合本人专业知识范围的原则下,根据条件和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到外单位定期工作。工作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地区、部门、单位之间,可以根据科学技术任务需要及科技人员余缺情况,采取签订短期或长期的科学技术合作合同、技术经济合同、借调合同、聘请兼职合同的形式交流科技人员;各种专业学会和科技服务团体,可以采取签订技术经济合同的形式,组织科技人员有计划地为工农业经济部门和厂矿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或技术培训等项工作;各单位在开展科学技术协作中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作项目、双方承担的技术经济责任以及完成任务后相互之间计算协作报酬的办法,并从协作报酬中提取适当的比例奖励参加协作的科技人员。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在下发上述两个暂行办法时,还要求各单位树立全局观点,克服本位主义和分散主义,积极支持、鼓励科技人员为社会主义建设多作贡献,同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适当控制科技人员工作任务和时间,以保证他们完成本职工作、业务进修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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