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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借上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宝丰县判处陈长法两年半徒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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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3-24
第4版()
专栏:

不许借上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宝丰县判处陈长法两年半徒刑
新华社郑州3月23日电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不久前召开宣判大会,依法判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屡教不改,致使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上访人员陈长法有期徒刑二年半。
陈长法是宝丰县曹镇公社曹北大队社员,1970年他在副业队劳动时因被钢管砸伤腿在家休养,当时大队错误地把他作为“懒汉”进行了捆绑游斗。1975年他在水库捕鱼,大队又以“破坏水库大坝”为理由对他进行捆绑吊打,并没收了他的鱼网。从1979年以来,陈长法为此多次赴京上访。宝丰县委了解这一情况后,曾先后三次派人调查处理陈长法的问题,并于1980年8月为陈召开了平反大会,宣布对陈长法的捆绑吊打是错误的,负有主要责任的大队党支部书记停职检查;对陈长法两次养伤共13个月的工分等问题也作了恰当解决,并补助他医疗、生活费360元,赔偿鱼网钱1,500元。但陈长法对这些正确的处理拒不接受,反而提出了种种无理要求,其中包括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广播中为他平反,给他安排工作和赔偿他7,000元鱼网钱、4,000元的上访损失费等等。为了达到这些目的,他到县委、公社党委纠缠领导,谩骂信访干部。1980年10月他携带全家5口人强占公社党委办公室,为时达一年之久,使公社党委无法办公。他全家在公社机关食堂吃饭不付粮、款,欠食堂粮532斤、现金260元,使机关食堂因而停伙。他还在公社院子里喂养鸡、鹅、家兔。经公社党委多次动员,他拒不搬出。省、地、县有关领导干部为了妥善解决陈的问题,都到曹镇公社做他的思想工作,但他仍不听。为了挽救陈长法,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曾一起和他谈话,指出他扰乱了社会秩序,使机关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已触犯了《刑法》,劝他认识错误,并限期搬出公社,但被陈当面拒绝。
在做了大量的思想教育工作而仍无效的情况下,宝丰县公安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宣布对陈长法依法逮捕。前不久,县人民法院在曹镇公社召开宣判大会,依法判处陈长法有期徒刑二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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