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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产党员应实行更严格的法纪——学习列宁《关于党的机关同司法侦查机关的相互关系》的体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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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3-27
第4版()
专栏:

对共产党员应实行更严格的法纪
——学习列宁《关于党的机关同司法侦查机关的相互关系》的体会
杜翰波
在长期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广大共产党员充分发挥了遵纪守法的模范作用,赢得了人民的称赞,发扬了我们党的光荣传统。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对于我们党内少数败坏党风、违法乱纪分子,党内外广大干部和群众都认为是不能容忍的,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所以,当前党中央提出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依法严惩党内犯罪分子,立即得到了全党全国人民的坚决拥护。
列宁在十月革命后,在指导思想建设和实际工作中,对这个问题一直是十分重视的。从《关于党的机关同司法侦查机关的相互关系》一文中,我们就可以深切地认识到这一点。
1921年6月16日俄共(布)中央制定了一个《关于党的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关系的通告》。这项通告规定,不经地方党委的同意不能对共产党员进行审判。这实际上否定了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使共产党员有了一种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列宁看到这个通告后曾两次写便条给莫洛托夫,指出通告的规定,“依我看是有害的”、“照我看,……应取消”。列宁坚决维护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他指出:“只有在向中央上报并由中央监察委员会审查时,才征询党委的‘结论’。”列宁明确指出,共产党员没有超越国家法律的任何特权,要消除任何利用执政党地位从轻判罪的可能性。他主张“加重法庭对共产党员的判罪”,“对共产党员应比非党人员三倍严厉地惩办”(《关于司法人民委员部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的任务》)。在列宁的提议下,俄共(布)政治局讨论了这个问题,并重新修改了通告。1922年1月初中央公布的《关于党委会与司法侦察机关的相互关系问题》的新通告中,明确规定了,党员犯罪受民事审判或革命法庭审判时,绝对必须加重判罪。
1922年初,当列宁得知莫斯科党委会已经不是一次地在事实上姑息犯罪的共产党员时,十分气愤。3月18日他写信给政治局,愤慨地说:“可耻和荒唐到了极点:执政党庇护‘自己的’坏蛋!!”他建议政治局:
“由于对共产党员的姑息……给予莫斯科委员会严重警告处分。”“向所有的省委重申,凡有一丝一毫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共产党员罪责的人,中央都将开除出党。”“通令司法人民委员部,……法庭对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凡不执行此项规定的人民审判员和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应予撤销职务”,“责成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在报刊上对莫斯科苏维埃主席团严词训诫。”(《给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的信》)
列宁要严肃处理违法乱纪的共产党员的指导思想,完全是正确的。这是因为:第一,共产党员是无产阶级的先进分子,对他们必须比对一般的群众有更高的要求,共产党员应该是带头遵守国家法律的模范,对犯法党员不从重处罚,就不足以教育普通的群众。第二,因为共产党是执政党,所以共产党员利用执政党的地位犯罪,客观上给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就大得多,不从重处罚,就不足以保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有的同志也许会问:对共产党员犯法从重处罚,是否会违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认为,这不但不违背这个原则,而且还能更好地执行这个原则,因为大家都知道,现在之所以还不能完全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有的党员干部还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违法可以不受法律制裁,还有一些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姑息、包庇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了,对党员干部要求严格了,那就可以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重新学习列宁六十年前的这些教导,对于我们改善党的领导,进一步端正党风,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打击经济上的犯罪活动,首先要严肃处理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重大经济犯罪行为。赵紫阳同志去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曾明确指出过:“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活动的,一律从严处理,不得姑息养奸。”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尚且要从严处理,对党员干部犯罪行为予以严惩,则更不待言。只要我们按照列宁的教导,在对党员加强思想教育的同时,严肃党纪国法,执行比普通群众更严格的纪律,那么,我们的党风就一定会有一个更大的好转。(原载3月21日《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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