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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不能随意确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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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3-27
第5版()
专栏:读者评报

职业病不能随意确定
2月2日你报第一版《“把温暖送给您”》一文中,把关节炎、胃病称为长途汽车售票员的职业病,是不科学的。
职业病,是指工人、职员在工作环境中由于工业毒物、不良气象条件、生物因素、不合理的劳动组织,以及一般卫生条件的恶劣等职业性毒害而引起的疾病。根据这一原则,我国卫生部于1957年2月正式公布了14种职业病;1973年和1979年,又先后补充公布了两种。这16种职业病是:职业中毒、尘肺、热射病和热痉挛、日射病、职业性皮肤病、电光性眼炎、职业性难听、职业性白内障、潜函病、高山病和航空病、振动性疾病、放射性疾病、职业性炭疽、职业性森林脑炎、布氏菌病、矿工滑囊炎。
对于职业病的确定,卫生部也有明确规定。凡经确定为职业病者,即发给职业病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由此看来,职业病是政策性、科学性很强的疾病,不能随意确定。你报文章中提到的关节炎和胃病,只能说是长途汽车售票员的多发病,或称为职业性疾病。这一界限,希望在宣传中严格区分,以免给实际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辽宁大连机床厂卫生科 王成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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