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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经济手段加强环境保护 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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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3-29
第2版()
专栏:

用经济手段加强环境保护
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本报讯 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国务院最近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并为此发出通知。通知指出,征收排污费是用经济手段加强环境保护的一项较好的办法,这一工作牵涉面大,政策性强,希望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推广实施。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共计13条。办法规定: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执行国家发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有关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发布了地区性排放标准的,位于当地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地区性排放标准。对超过上述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征收排污费;对其他排污单位,要征收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
——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和加强管理,已经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显著降低排污数量和浓度,可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经监测属实,应当停止或减少收费。
——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应当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20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1‰。
——企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可以从生产成本中列支。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先从单位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中开支,如有不足,可以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它应当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环境保护补助资金,通过建设银行监督拨款。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将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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