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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判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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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3-29
第5版()
专栏:民事诉讼知识(十一)

公开审判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公开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心,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形式。所谓公开,就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除合议庭评议以外的全部诉讼活动,包括法庭调查、辩论、再行调解、征询原被告双方最后意见、宣告判决等,都要公开进行。它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审判活动要向当事人公开,如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让他们作好到庭陈述和辩论的准备,保证他们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诉讼权利;二是审判活动要向社会公开,开庭前要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并报道有关审判活动的情况。
公开审判能够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促使审判人员增强工作责任感,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改进审判作风,严格依法办事。公开审判可以带动合议、回避、辩护等各项审判制度、程序的贯彻执行,便于法院全面查清案情,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公开审判也是向广大群众进行生动的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促进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这主要是为了保守国家机密和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名誉,避免产生不良影响。所谓“隐私”案件,就是指涉及两性关系或奸情等方面的案件。凡有隐私情节的,依法均不得公开审理;如果事先没有掌握隐私情节,在公开审理时才发现的,可立即休庭,另行安排时间不公开审理。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也不要叙述隐私的具体情节,不使用可能产生副作用的词句,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考虑到离婚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有隐私情节,有的当事人对公开审理有种种顾虑,有的公开审理有副作用,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公开审理。
(周道鸾 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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