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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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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3-29
第5版()
专栏: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
江 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公布,是我国法制建设上的重大成果。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相继公布了一些民事、经济等实体法,为了保障这些法律正确实施,很需要一个共同适用的程序法。所谓程序法,通俗点说,就是进行诉讼的工序和手续。长期以来,不仅民事审判人员常苦于无章可循,人民群众之间发生了民事纠纷也往往投诉无门。因此,民事诉讼法的公布,既可使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又能使人民群众了解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自觉地遵守法律。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也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但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一些特点。不仅在写法上概括性大,纲领性强,层次不多,条文较少(是各国民事诉讼法中条文最少者之一),除必要的法律专用名词外,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文字进行表述,便于一般群众看懂和掌握。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既总结了过去的经验,反映了我国的现实,又考虑到未来的发展,具有概括性、继承性和现实性。
从老解放区开始到建国后的这几十年来,我们积累了不少好的民事审判经验和做法。这些做法与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党的思想作风有紧密联系,带有很大的独创性。对于那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在这次民事诉讼法中都作了突出的规定,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法院调解 用调解办法处理民事诉讼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解放区就倡导法院用调解办法解决民事纠纷。解放后,继承了这一传统。目前,民事案件约有60%到70%是经法院调解解决的。因此,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法院调解作了充分肯定。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要贯彻着重调解的精神。用调解的办法解决民事案件贯穿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在第一审程序里专门规定了一节,在第二审程序和其他有关章节里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时明确调解不是无原则的和稀泥,而是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达成调解协议必须双方当事人出于自愿,审判人员虽然要作一些说服工作,但不能有丝毫强迫。为了使调解能够尽快达成协议,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调解。但是,调解毕竟不能解决所有的民事案件,其中调解无效的,应及时予以判决。过去曾经发生过片面追求调解数量的现象,对于一些调解无效的,久调不决,不仅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甚至造成矛盾激化。
在外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一般都没有调解的规定。有的虽有规定,但从内容和做法上也和我们迥然不同。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着重调解,是我国处理民事诉讼独有的方针和做法。
人民调解 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法律地位、原则以及受人民法院指导和监督的关系等都作了规定。在建国前的老解放区里,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大量的民间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使纠纷消除于萌芽状态。全国解放后,继承发扬了这一优良传统。1954年公布实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对于解决民事纠纷起到了很大作用。1980年全国已有81万多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据统计,1980年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的民事纠纷,约为到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的10.8倍。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尽管不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之内,又非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但由于它实际上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的一道防线,许多民事纠纷通过它解决,大大减少法院的压力,避免法院民事案件出现拥塞现象,所以,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它作了专章规定。为使这一具有生命力的群众性组织更加完善和发展,我国正准备对人民调解组织制定新的单行法规。
便民原则 在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正确处理案件,以及严明诉讼秩序的同时,要尽可能地方便群众进行诉讼,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的始终。五十年代初,为了克服某些法院的衙门作风,便利群众诉讼,有的县法院曾设立巡回法庭到各区镇巡回审判,就地解决纠纷,受到群众欢迎。就地审判既可以免除当事人跑路、误工、食宿花钱,又可以广泛地向当地知情人调查了解情况,使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和正确的处理。有的群众曾对此赞扬说:“过去衙门口向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现在人民法院下乡来,狡猾抵赖吃不开”。在新制定的民事诉讼法中继续保持了这一便民的好传统。例如,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对于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规定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争议,法院可以及时审理,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则上规定当事人起诉时应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但考虑到有些当事人受文化水平的限制,书写起诉状有困难者可以口诉,并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然后用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上述这些做法,尽管给法院增加了麻烦,却给当事人减少了困难。
从总的方面来看,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结构严密,是一部切实可行的程序法。但是它毕竟是我国建国以后颁布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不可能定得十分完备。今后通过试行检验,定会逐步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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