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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 黄火青检察长答新华社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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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3-30
第4版()
专栏:

坚决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
黄火青检察长答新华社记者问
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目的,在于加强《刑法》的威力,有利于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利于打击国家工作人员中极少数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以及执法犯法的犯罪分子,也有利于教育挽救更多的人。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不采用群众运动的办法,但要走群众路线,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方针。
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最近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回答了新华社记者提出的问题。黄火青检察长答新华社记者问的全文如下:
问: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从4月1日起就要正式施行了,请您谈一谈这个决定对于当前同经济犯罪活动作斗争的意义。
答:《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将有力地推动当前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的深入发展,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由于十年内乱对社会道德风气的破坏,以及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与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影响,近几年来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大量增加。特别是在一些边境地区,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盗卖珍贵文物和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当猖獗。尤其不可忽视的是,现在有某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单位参与了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的活动,甚至有极少数的共产党员、国家干部,也与社会上的违法分子沆瀣一气,互相勾结,进行犯罪活动。当前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程度,在一些地方,确实已经达到令人愤怒的地步。
反对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活动,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的表现,是一场资本主义腐蚀与社会主义反腐蚀的斗争。这是关系到我们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盛衰兴亡的重大问题。如果我们不采取坚决的措施,严厉打击和及时遏制这种犯罪活动,而听任那些社会蛀虫和败类继续为非作歹,那就会在政治上、经济上给我们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的,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
我国的《刑法》,是1979年7月1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两年多来,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日渐突出,出现了新的情况和特点。这样,客观形势的变化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就要求对《刑法》的某些规定加以修改和补充。古今中外的法律条文,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都是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加以修改和补充,日渐完善起来的。
这次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的特点,一是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量刑从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二是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在处理上从严。
人大常委会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在于加强《刑法》的威力,有利于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利于打击国家工作人员中极少数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以及执法犯法的犯罪分子,也有利于教育挽救更多的人。
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给我们以有力的法律武器。这项决定的贯彻实施,必将进一步加强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
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从4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又规定对在5月1日以前投案自首,坦白承认罪行、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罪行的,按以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答:人大常委会决定中作出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人民政府对犯罪分子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一贯政策。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坦白承认全部罪行,并如实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表明他们对自己所犯罪行有所认识,愿意改正。对这样的人从宽处理,有利于改造他们并教育挽救其他犯罪人员。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自4月1日起施行,又对在5月1日以前投案自首,或者已被逮捕而如实地坦白承认全部罪行,并如实地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一律按本决定施行以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这是为了给犯罪分子一个自新的机会,促使他们改过自新。最近,不少地方的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有的还检举揭发了其他人的罪行,得到了从宽处理。这是一条自新之路。在这里,我们要正告那些犯有严重破坏经济罪行的人:你们应该幡然悔悟,迅速投案自首,坦白承认全部罪行,并如实地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这才是唯一的出路,切不可丧失时机。如果执迷不悟,继续隐瞒罪行,拒不投案自首,或销毁罪证,阻挠他人揭发检举,甚至行凶报复,制造事端,那就是继续犯罪,必将自绝于人民,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犯罪分子的家属和亲友,应该规劝和督促他们痛改前非,尽快投案自首,坦白认罪,切勿自误。
问:请谈谈在这场斗争中走群众路线的问题。
答:我们国家当前的形势很好。安定团结的局面日益巩固。经济调整很有成效。我们的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是好的,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只是极少数。因此,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我们不采用群众运动的办法。当然,这并不是说,不需要走群众路线了。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基本工作路线,离开了群众,我们将一无所成。要进行当前这样一场尖锐复杂的斗争,必须认真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对重大案件,有些就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动员了解情况的群众,包括罪犯的家属,揭发、检举有严重犯罪行为的人。
严重破坏经济的违法犯罪行为,早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人民群众一定会以国家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同那些违法犯罪分子作坚决的斗争。
问: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这场斗争中如何发挥作用?
答:检察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检察机关要尽最大的努力,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努力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克尽自己的职责。
各级检察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要意义和内容。要坚决支持人民群众揭发经济违法犯罪活动。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检察工作人员要刚正廉洁,奉公守法,绝不容许徇私枉法,纵容包庇罪犯,如有执法犯法情事,一定要从严惩处。在办案中,要坚持原则,执法如山。我们的作风要实事求是,工作要深入细致。要重调查研究,重证据,掌握确凿材料,做到不枉不纵。
打击经济违法犯罪的斗争正在逐步深入发展。党中央、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决心很大,措施很有力。对于斗争的胜利,我们是充满信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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