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慑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威力 四川两名经济罪犯投案自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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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3-31
第4版()
专栏:

慑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威力
四川两名经济罪犯投案自首
据新华社成都3月30日电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后,四川省一些经济罪犯主动向政法机关或本单位投案自首,退出赃款赃物。
广汉县制药厂退休干部杨某,1980年至1981年在广汉县食品公司生物化学制药厂任技术员期间,曾私刻印章,伪造单据,贪污6,105元。3月13日,他向公司领导交待了自己的贪污罪行,并当场交出了全部赃款。
崇庆县元道公社企业经理部业务员黄某,去年去贵州省桐梓县与一公司签订经销酒的合同,回来后谎称:对方每瓶酒要加手续费6分,以此贪污1,085元。3月20日黄某到县检察院交待了罪行,当场退出了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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