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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收回和修改宪法经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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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4-01
第7版()
专栏:资料

加拿大收回和修改宪法经过
许德迁
3月29日英国议会正式同意加拿大议会的要求,把《不列颠北美法案》送回加拿大,由加拿大修改成为自己的新宪法。
《不列颠北美法案》是1867年由英国议会通过的,它作为加拿大的宪法已有115年的历史。十九世纪初,加拿大争取独立运动高涨,英国议会迫于形势制定了这一法案,允许由安大略、魁北克、诺瓦斯科舍和新不伦瑞克等地组成一个联邦,给予自治领的地位。以后加拿大又按照法案的规定,陆续接受曼尼托巴、不列颠哥伦比亚、爱德华太子岛、阿尔伯塔、萨斯喀彻温、纽芬兰和西北地区、育空地区加入联邦。全国分为10个省和两个直属联邦管辖的地区。
1926年,英国议会在一项宣言中进一步承认加拿大和英国享有平等地位,拥有独立的外交权,但按照《不列颠北美法案》的规定,法案的最终修改权依然属于英国议会。
法案对加拿大联邦政府与各省的权力有明文规定。按照规定,联邦拥有处理全国性事务国防、外交、贸易、金融、邮政、筑铁路等的权力,各省则拥有处理地方性事务土地、财产、民权、卫生、教育、市政等权力。
英国议会曾经对这一法案先后作过几次修改,使加拿大对某些问题的条款拥有修改权,但凡涉及各省权利,包括教育权、使用英语和法语的权利以及少数民族权利等问题时,其修改权仍属英国议会。
加拿大各界早就希望从英国手中收回宪法,并提出过多种修改方案。并自1924年起开过十几次修改宪法会议,但由于联邦和各省在权力分配等问题上有矛盾,长期未能就修改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直到1980年2月特鲁多总理重新执政后,大力促进收回和修改宪法的
工作,并起草了一项决议,提交由联邦议会通过。这个决议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尽快从英国议会收回《不列颠北美法案》;第二,规定了修改宪法办法的细节,如对一般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需经过全国10个省中7个省和半数以上人口的同意;如涉及各省众议员人数和各省使用英、法语等权利时,则必须经过各省一致同意;第三,在宪法中增加了一个“权利宪章”,其中包括保证公民人人享有选择用英语或法语接受教育的权利。对于这项决议,法裔加拿大人聚居的魁北克省尚有异议,认为决议减少了该省的权力。
1981年12月,加拿大联邦议会通过了这项决议,并送交了英国议会。现在英国议会已经同意这项决议,从而完成了加拿大修改宪法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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