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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制止乱采乱挖矿山资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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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4-02
第2版()
专栏:

坚决制止乱采乱挖矿山资源
本报评论员
本报曾多次呼吁保护矿山资源,制止乱采乱挖。但是,这种现象在某些地方仍然存在,甚至有所发展。今天本报刊登来信,反映河南省一些国营矿山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很值得注意。希望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我们进行四化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合理开发和利用这些资源,关系着国家建设的速度和规模。不少地方的采矿单位和社、队,不顾国家规定和社会舆论,擅自进入国家的矿山,任意挖掘,采大弃小,采富弃贫,甚至公然哄抢国家的矿石,转手倒卖,牟取暴利。这是不能容许的。
为什么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现象长期不能制止,为什么矿山开发久乱不治?原因尽管很多,但主要还是有关的领导没有重视此事,有的甚至直接参与乱采乱挖的活动。
有的同志认为,矿在我管辖的范围内,是我的优势,应该靠山吃山。他们把乱采乱挖国家矿产资源作为生财致富之道,用以增加社队收入,弥补地方财政困难。这种做法,实际是借口本位利益,揩国家之油,或者支持一部分落后农民揩国家之油。所谓“增加社队收入”,“弥补地方财政困难”,是不顾大局迁就落后农民意识的表现,是在为乱采乱挖、损害国家利益进行辩解,是非常错误的。
爱护国家矿山,保护矿产资源,既是为国家,也是为农民,二者的利益是一致的。鼓励和扶持群众采矿,必须在有利于保护矿山、合理利用资源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要维护国家的利益,并使矿区周围的群众得到合理的经济利益。应当对干部和群众加强爱矿护矿的教育,提倡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矿山资源属全民所有。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保护矿产资源的政策,积极支持地质部门的工作,协调地质队和农民的关系。对正在进行地质勘探和开发的大、中型矿山,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都不得挖采。已经普查勘探完的中、小型矿区,必要时可以允许县、社、队适当开采,但必须在指定的范围内,并实行开采登记审批制度。对违法采矿,哄抢国家矿石,转手倒卖,牟取暴利或蓄意破坏矿山资源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和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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