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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炮声的遐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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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4-02
第8版()
专栏:

鞭炮声的遐想
舒展
鞭炮声一般的是表示喜庆,诸如:逢年过节,红白喜事,殷切期望的球赛胜利……等等,人们听着那悦耳的震响,看着那动人的火焰,不由得心花随之怒放。但也有憋气的鞭炮声,譬如满有取胜把握的球赛出乎意料地输了,也有人把准备欢庆胜利的鞭炮赌气地放掉,表示出出晦气。我对于鞭炮所表达的情感,大约由于人到中年吧,反应也比青年人迟钝了。
但也有敏锐的时候,去年有一次对鞭炮声我就觉得恶心、反感!
广东省海南行政区定安县有一位物资局局长名叫冯朝孟,他利用手中掌握的钢筋、水泥、木材等物权,贪污受贿、投机倒把,共获赃款4,000多元(去年的案子,比起今年各地揭出的,当然属于“小巫”了)。去年5月中旬审讯冯时,竟然有人给坐在法庭上的被告倒茶水、送香烟、递西瓜,公诉人却连个坐椅也没有。被告不但矢口否认犯法事实,而且扬言过两天他还得出去。
果然,过了两天,犯罪证据确凿的罪犯居然被宣告无罪释放了。当他离开法庭时,有人为他燃放了鞭炮(事情详见1981年11月24日《羊城晚报》)。这种鞭炮声分明含着视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儿戏的嘲笑声,含着把法庭变为交易所的嘁嘁喳喳的窃窃私语声,含着愚弄人民、官官相护、公然向敢怒不敢言的群众的示威声。坏人猖狂,好人窝火。
法国谚云:“谁笑在最后,谁笑得最好。”冯“局长”及其庇护者们稍稍笑得早了一点;后来不得不演出新编讽刺喜剧《二进宫》。
今年2月13日《人民日报》第一版报道了广东省文昌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原经理陈川美利用职权盗用国家的资金、材料,让工人无偿地为他盖了一幢170平方米的独家大院。他还诱奸妇女,聚众赌博,欺压职工。贪污受贿、敲诈勒索赃款共达12,000元。这位文昌县城的一霸被依法逮捕时,群众奔走相告,象过节似的燃放鞭炮,表示庆贺。这才是代表民心民意的鞭炮声!是对中央惩办经济要案大犯的决心的欢呼!是历史辩证法的胜利!对这种鞭炮声,我就觉得振奋,悦耳,动听!
鞭炮本是无情物。相隔不到一年,两种鞭炮燃放,听起来却因人、因时各异,从而产生了悲夫喜夫迥然不同的效果。
《红楼梦》第一回里疯跛道人念了一首《好了歌》以及甄士隐的注解,其中说到世人“只有金银忘不了,终朝只恨聚无多”,说到“金满箱,银满箱”,“因嫌纱帽小,致使锁枷扛”。如果扬弃其消极轮回思想,这里边确有一些针砭封建官宦的血淋淋的道理。
有的人经过数十年教育,号称党的干部,成千上万地往自己私囊里装钱,贪婪到竟然不知道是犯法。实在是因为在金银、权力面前贪得无厌,真所谓“漂沦欲海,颠坠邪山”,什么理智、法律,早已昏昏然忘得一干二净了。
十年动乱,搞所谓“意识形态领域里的全面专政”,无形之中却把经济领域里一些“小老虎”养肥了,养壮了,养得更加狡猾胆大了。在他们看来,你说错一句话(何况未必真错!),那是大是大非路线问题;而我成卡车、成车皮地把公物往家里拉,那是个经济上多吃多占的小是小非生活问题。加上他们都有个红色外套和合法的保护伞,所以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气派、手眼比起“三反”“五反”时的老虎是有过之无不及,算得上老字辈了。现在有些人,无视党纪国法,甚至践踏法律,达到大放其鞭炮的地步,是很值得我们深思的。
可喜的是人民不再是愚民,比如,定安县的老百姓找上检察长的门问:法律还管不管用?可喜的是法律今天要上“大夫”,这个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冯犯终于受到应有的惩罚。法律不可欺,人心不可侮,那出狱时鞭炮声中的嘲笑,最后变成了群众的开怀大笑。
这就是《鹖冠子》中所说的“物极则反”。钱钟书先生对此“反”字训诂尤为精妙(见《管锥编》445页)。他说《老子》对这个“反”字含正、反而合,足与“奥伏赫变”齐功比美。其意有二:一曰违反也;二曰回反也。据此推论,情理昭然。经济犯罪,违反法律,罪犯活该去到他们该去的地方;同时在捕前要开除其党籍,使之回反到他们自己的本来面目上去,因为他们压根儿就不配算为党的干部。对冯“局长”的鞭炮,违反民意;对陈“经理”的鞭炮,符合民心。前一个“反”,是对法律的否定;后一个“反”,是对否定法律者的否定。
谁违反历史辩证法,谁就得受惩罚。让欢送那些显赫一时的土霸王们入狱的鞭炮声响得更加悦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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