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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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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4-05
第5版()
专栏:民事诉讼法知识(十二)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全部诉讼程序之中。有些诉讼的基本原则规定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之中,如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审判合议等等;但民事诉讼法也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是: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这是民事诉讼法特有的一项原则。首先,原告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所处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如原告人有起诉的权利,被告人有答辩的权利。其次,都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和解,申请执行。再次,原告人和被告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使用的诉讼手段也是相等的,法律不给予原被告任何一方以多于对方的任何诉讼手段。
二、着重调解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多做思想工作,尽量调解解决。凡能够调解解决的,就不用判决的方式。
三、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与可能,可派出法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这样做,既便利群众诉讼,又便利法院审判。
四、辩论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和其他诉讼活动中,都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请求,提供能够证明自己一方权益和反驳对方请求的证据和理由,以保护自己民事权益。
五、处分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如原告坚持或者撤销自己的请求,被告否认或者部分、全部承认原告的请求)和诉讼权利(如原告有权起诉,起诉后可以撤诉;被告有权答辩,也可以不答辩;对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都有权上诉或者放弃上诉)。当民事诉讼当事人行使这一权利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民事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
六、社会干预原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于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原则提倡人们关心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民事权益,鼓励公民向民事违法行为作斗争。(周道鸾 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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