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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陪审制度的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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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4-09
第5版()
专栏:

民事陪审制度的改革
何山
民事陪审制度,是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这一规定,把原来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复杂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当由陪审员参加,改为有的案件可以有陪审员参加,有的案件也可以没有陪审员参加,缩小了民事陪审的适用范围。这是对我国民事陪审制度的重要改革。
为什么要进行这一改革呢?首先要客观地分析一下民事陪审制度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一方面,有人民陪审员参加某些案件的审判,可以弥补审判员缺乏某些知识或不大了解某些情况这一缺陷,有利于人民法院做出正确的裁决。例如,审理某些案件,邀请了解内情的陪审员参加,利于合议庭正确迅速地认定案件的事实。在审理技术性复杂的案件时,请具有这种业务专长的陪审员陪审,可以弥补审判员对这一案件知识的不足。但是,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的作用又是有限的。譬如,一般来说,陪审员都缺乏法律知识,没有执法经验,即使每个复杂的一审民事案件都有陪审员陪审,也未必能保证审案质量。人民陪审员每年执行职务的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十天,而审理一个复杂的民事案件,通常都要超过十天。陪审员没有足够的时间参与案件的调查研究,对案件情况本来就了解不多,要他们陪审,必然是仓促上阵,陪审成为“陪坐”。可以看出,每个案件都要陪审员陪审是没有必要的,是容易流于形式的。
其次,进行这样改革,是从我国民事陪审制度的实际应用状况出发的。早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就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后颁布的许多法律,也都对民事陪审制度做了规定。从制度上来说,陪审制度在我国实行多年;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上面提到的那些原因,民事陪审的案件占的比例
却一直很小。这种状况表明,我们应当从实际出发,在立法上缩小民事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
再次,我们这次所作的改革,也借鉴了外国陪审制度的经验。陪审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法兰克王国,诺曼底人把这一制度移植到英国。英国人设立了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分别参与案件的起诉和审理。步英国后尘,美国也采用了陪审制度。法国大革命,又将陪审制度传播到欧洲大陆。至此,陪审制度发展到鼎盛时期。十九世纪中叶以后,陪审制度开始走向衰落。旧中国国民党政府曾制定陪审法,但未实施。当今,只有少数资本主义国家还在采用陪审制度。苏联、东欧国家也还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陪审制度的兴衰,反映这种制度自身的一些变化。在从封建社会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时期,陪审制度是从封建主手中夺取司法权和为新生资产阶级服务的手段。这种进步意义,使陪审制度在世界上曾经风行一时。当资产阶级政权巩固之后,资产阶级就感到这种形式妨碍了法官审判,不能适应现代诉讼的要求。现在仍实行陪审制度的一些国家,也都在限制其使用,同时注意发挥陪审制度的某些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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