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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批库存已久失去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 国务院作出报废处理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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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4-10
第4版()
专栏:

对一批库存已久失去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
国务院作出报废处理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4月9日电 国务院最近作出决定,对库存已久、确已失去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报废处理,争取在今明两年内完成这项工作。
《决定》指出,据1981年6月底统计,全国机电产品库存总值603亿元。这些库存产品大多数是好的,但确有相当一部分由于种种原因已经失去了使用价值。前两年在全国清仓核库、清产核资中,各地区、各部门报废处理了一批库存机电产品,但是由于受到核销流动资产损失指标的限制,有不少需要报废的,未能处理。这些已经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不但占用仓库,需要花费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维护保养,而且造成物资和资金的虚假现象,妨碍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考核,影响国家计划中物力、财力的平衡计算。
《决定》规定报废产品的范围是:
(一)凡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供销机构和物资部门在1980年底以前入库的机电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报废:粗制滥造,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保管不善,严重锈损,或超过规定存放期限不能再使用的;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已被淘汰的;由于基本建设或技术措施项目停建或工艺变更,无法改作他用的专用设备或非标准设备。
(二)报废产品中,如尚有使用价值的单机或零部件,应在鉴定和批准报废时明确规定拆下利用。除此以外所有报废产品,应按照批准的报废清单,一律作为废金属回收冶炼,不准再流入社会继续使用。
(三)生产机电产品企业的库存产成品和1981年及以后入库的产品,均不属于本决定报废范围。
对于报废产品的财务处理,报废产品的鉴定和审批,国务院《决定》都作了具体规定。
国务院《决定》强调指出,这项工作是国民经济调整中的一件大事。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实事求是,严肃谨慎,把这项工作做好。各单位要组成由领导干部、工人、技术人员参加的“三结合”小组,对报废产品逐件进行认真清理鉴定,写出技术鉴定报告,说明报废理由。其中属于大型、专用、价值较高的产品,除本单位鉴定外,还应由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制造、使用部门的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再次鉴定。力争做到该报废的坚决报废,不该报废的不予报废,决不扩大报废范围。应当通过报废处理,分析造成报废的原因,吸取教训,改进今后的工作。在报废处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有借库存机电产品报废之机,进行弄虚作假,隐瞒私分,贪污盗窃和肆意破坏国家财产的行为,要依照党纪国法,及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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