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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必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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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4-13
第4版()
专栏:短评

违法必究
王贵明等人违法套汇,触犯刑律,被逮捕法办的消息,再一次给一些人敲起警钟。
对外开放,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的坚定的方针,不会因为我们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改变;恰恰相反,我们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更好地执行这一方针。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在计划经济指导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只能走正路,不能走歪道。那种“来路不正,用途正当”,“只要个人不入腰包,怎么干都行”的认识和行为,是十分错误的。容忍这种行为,就是容忍损害我们社会主义的整体利益,就是容忍破坏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就是容忍践踏我们的党纪国法。
王贵明等人触犯了国家的刑律,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有人却以他们“参加革命多年,对党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为理由,不主张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这种是非不分,忽视法律的意见是极端错误的。一个人参加革命的时间长,对革命事业有贡献,党和人民是不会忘记的。但是,不论任何人,都不能自恃有功,以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可以不受到惩处。对于违法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不管他们的地位有多高,功劳有多大,都要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分院决定,依法追究王贵明等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完全正确的。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法规的严肃性,必须坚决惩治这类知法犯法的行为。
应该指出,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象王贵明这样的人,并非绝无仅有。希望有类似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赶快迷途知返,立即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我们共产党人,尤其是担负各级领导责任的同志,一定要在新形势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绝对不能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破坏社会主义经济,损害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任何人如果这样做了,即使可以得逞于一时,终究逃脱不了党纪国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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