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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历史和现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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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4-13
第5版()
专栏:

人权的历史和现状
浩如
人权,从它萌芽到形成一种理论主张,从一种学说到被肯定为若干国家国内法的原则,从国内法的原则发展成为国际法的原则,从政治权利扩展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扩展到殖民地、附属国人民的自决权和发展权,这样被不断地注入新的内容,可谓不断发展,历久不衰。
最初,人权是因人们不堪忍受中世纪野蛮、残暴、愚昧、落后的君权和神权统治,经过长期的酝酿而产生的,因而,它一出现,就具有进步的、革命的意义和作用。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十三年后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以法律的形式把它肯定下来,“主权在民”代替了“君权神授”,神的至高无上的尊严地位随之坍塌,人的价值受到重视,人的尊严地位得以确立(当然,这里指的人,是资产阶级的人,至于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当时只不过是从旧式的奴隶变成新式的奴隶而已)。在社会的进步和人类寻求解放的道路上,这当然是值得称道的。
资产阶级高唱人权和与之相伴而生的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利用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力量,逐步在全世界范围内打翻了封建主义旧世界,创立了资本主义新世界,“以人权的形式承认和批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即工业的、笼罩着普遍竞争的、以自由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无政府的、塞满了自我异化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个性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56页)这时的人权,是以资产阶级私有制为基础,以资产阶级权利为内容,以资产阶级国家的国内法为范围的。
本世纪上半期,在相隔不到四分之一世纪的时间里,连续发生两次世界大战,使数千万人在战火中死伤,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意、日法西斯对非战人员,包括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惨无人道的血腥大屠杀,向人们表明,侵略战争是对人权最严重的侵犯。所以,战后,在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中宣布:“决心要保全后世以免再遭我们这一代人两度身历的惨不堪言的战祸,重申对于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和大小国平等权利的信念”。第二年联合国成立人权委员会,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把传统的人权的基本点——平等、自由、安全、财产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加以丰富和扩充,并使之规范化。从此,人权就越出国内法的范围而成为国际法的一个原则。但是,对人权的解释,仍受欧洲标准的支配。
随着一系列摆脱殖民主义统治而获得独立的国家参与国际政治活动,第三世界国家向人权解释的欧洲标准发起了冲击。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三世界国家提出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1979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又通过决议,强调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这样,从经济上说,由个人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发展到各国人民,主要是第三世界各国人民有自由处理其自然财富和资源,发展经济的权利;从政治上说,由资产阶级个人的公民基本权利或人权,发展到殖民地、附属国人民集体的自决权和维护民族独立反对外来侵略压迫的权利。
人权内容的这些发展,是合乎国际政治活动的规律的,它有利于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人民争取把纸上的人权变成真实的人权。当一个国家处于殖民地、附属国的地位,或虽独立,而又遭受帝国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占领或控制,经济上受掠夺、剥削,政治上受压迫、奴役的时候,这个国家的人民还有什么个人的人权可言!两次世界大战的战争罪犯给本国人民带来的灾难和越南当局的输出难民,又说明觊觎别国的主权和资源,固然首先是对别国人民人权的践踏和侵犯,而本国人民的人权也必然得不到保障。正如恩格斯深刻指出的:“任何民族当它还在压迫别的民族时,不能成为自由的民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8页)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国际政治生活中,人权已成为一个内容极为广泛的权利概念。它有不可轻视的影响力、号召力和实际的作用,因而,各国和各种各样的人都在利用它,又都从各自的角度对待人权,或者以它为争霸的工具,或者以它为攻击别人的工具,或者以它为欺骗舆论、维护私利的工具,当然,相当多数的是诚心诚意,要通过它解决一些实际的迫切的问题。苏联一方面紧抓人权口号不放,攻击美国,另方面又侵略别人,干涉他国内政,同时为越南当局大批驱赶难民进行辩解。美国一方面声称人权是其外交政策的灵魂和同其他国家决定关系的标准,指责苏联侵犯东欧国家的人权,并对苏联国内“持不同政见者”的人权给予特别关注,另方面却对解决一系列有关人权的实际问题缺乏积极的态度,同时还支持南非的种族主义和以色列的扩张主义。对苏美来说,人权成了他们互相攻击、争夺霸权的一个工具。西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一方面以人权作为反对苏联霸权主义的一种武器,另方面又以他们传统的人权标准来反对第三世界国家人民自决权和发展权的要求。
第三世界国家坚决维护人民自决权和国家主权。这是维护个人人权的基本前提。他们强调发展权,保证公民实际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是维护个人人权的可靠基础。没有国家的独立,没有经济、文化的发展,靠宣传人权,或者靠别人恩施人权,那是无济于事的。正因为第三世界国家的这些主张是正确的,要求是正当的,从而获得了越来越广泛的国际舆论的支持。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又是发展中国家。我们历来主张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并从法律上、制度上、物质上予以切实保障。我国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等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使我国在保障人权问题上具有新的形式、内容和途径。我国在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发展中,虽然曾经遭受过严重挫折,但是我们依靠自己的力量,纠正了错误,摸索出了一条发展经济和其他事业的新路子,全国人民正在党的领导下,团结奋战,实现四化。在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进程中,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将随之进一步扩大和充实,并将进一步得到充裕的物质保障。在国际事务中,自1971年我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恢复以来,我国代表在联合国大会、经社理事会和其他有关会议上的多次发言,严正表明了我国对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基本人权和其他有关人权问题上的一贯立场和明确主张。我们将继续在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支持各国人民的正义斗争,促进人类的进步事业中,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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