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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体现便民的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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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4-13
第5版()
专栏:民事诉讼法知识

简易程序体现便民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所谓简单的民事案件,一般是指那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
所谓简易程序,是相对于第一审的普通程序而言的,是一种简便的审判方式。其主要特点有三。第一,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争议;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而普通程序规定,起诉一般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诉)。第二,可以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而普通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三,可以由一个审判员独任审判。而普通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和陪审员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程序服务于实体。诉讼程序,归根到底是为正确、合法、及时地审判案件服务的。因此,每一案件,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这要由案件的繁简而定。如果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在审理中查明不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则应改用普通程序审判。 (十三)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处理简单民事案件使用简易程序,既方便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进行诉讼,又有利于人民法院深入调查案情,正确及时地处理案件。这和资产阶级国家法律规定繁琐的诉讼程序,刁难群众进行诉讼,形成鲜明的对照。应当明确的是,简易程序只是简化了某些并不影响审判工作质量的程序,对于回避、公开和两审终审等法定的审判制度仍应认真贯彻执行。
(周道鸾 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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