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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养蜂农民的呼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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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4-15
第2版()
专栏:来信

几个养蜂农民的呼吁
编者按:13个从事养蜂生产的社员给本报来信,反映他们在江西等地养蜂时受到种种刁难的情况。看了信上列举的一些事实,确实令人气愤。
最近公布的中共中央转发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中,重申了“发展多种经营,要集体与个人一齐上”的政策。这几年,在党的正确政策的鼓励下,农民发展多种经营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给社会提供了日益增多的农副产品。现在市场上蜂蜜供应充裕,就是一例。对于农民这种发展多种经营的积极性,必须给予坚决的支持和保护,那种对农民的正当经营随意加以非难,甚至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是不能允许的,情节严重者,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各地有关商业收购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等,不妨在本单位查一查,问一问,有没有无理刁难甚至敲诈农民的情形。如果有的话,就应当毫不迟疑地改正过来。
我们是浙江慈溪县坎东公社社员。因生产队劳力多土地少,我们几个人征得当地政府同意,自筹资金,搞个体养蜂。
1981年元月初,我们的蜜蜂在江西永新县象形公社地域繁殖。1月15日,放在公社农机厂的8群蜂、14只蜂王全部被盗,损失2,500元。案件发生后,我们一面向所在大队治保主任、公社公安特派员汇报;一面四出寻找,仅烟酒就开支200多元。最后摸清,这是一个5人盗蜂集团作的案,有名有姓,蜂的下落也知道。我们便请求公社公安特派员处理,又向永新县公安局报案。等了许多天,终于盼来了一位公安人员。他不等我们介绍完案情,就板着面孔说:“我们不管,为什么不向公安局报临时户口?出了问题倒想起公安局来了!”我们说:“我们已向公社办了手续。你们公安局不管谁管呢?”他说:“不管就是不管。”说罢扬长而去。就这样,我们白白遭受了一次大损失。
到了2月,我们离开象形公社之前,在农贸市场买了些木料,就地加工了70套蜂箱,预备当年发展时使用。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打着惩办“乱砍滥伐”的旗号,明目张胆地向我们敲诈勒索。先是每套蜂箱交4.5元的“护林费”;后来每套蜂箱又交了5.4元的“育林费”;第三次又来个“乱砍滥伐”费;通过竹木检查站时,每套蜂箱又交了4.5元;蜂车到了永新县火车站,每辆汽车还交了60元“检查费”才算了事。
这年6月中旬,我们的蜂群一分为二,一组去青海贵南军马场采油菜花;另一组去黑龙江富裕县采葵花。我们于6月下旬到达西宁,雇了青海省汽车×场(记不清了)的车子,送给司机两包上海牌香烟、一水壶蜂蜜。行至贵德县,司机说肚子饿了。我们把他领进一家饭馆。原本应该酒饭招待,但正是中午时分,高原骄阳似火,多停留一分钟,垒在车上的蜂群就多一分危险。我们便要了两盘便菜,希望在半小时内用完饭赶路,到了目的地再好好招待。谁知那位司机等到吃饭的时候突然不见了,我们急得象热锅上的蚂蚁。两小时过去了,他才跚跚而来。到了贵南军马场,打开蜂箱一看,50多群蜂,闷死了14群。看着黑压压一片死去的蜜蜂,我们这些汉子,一个个嚎啕大哭起来……就因为一顿饭没招待好,损失了3,000多元。
在贵南军马场,卖蜂蜜必须雇马车向30里以外的过马营供销社送。我们一连送去三次,都退了回来,说是“度数不够”。我们的蜜结晶很好,怎么会“度数不够”?后来才知道必须“烧香敬神”。于是我们将蜂蜜一盆盆地送到供销社工作人员的家中,局面才打开了,此后再没有出现因“度数不够”退回来的情形,但任意压价的事仍时有发生。
上述情况在我们的遭遇中仅是一鳞半爪。至于铁路运输调度不及时,耽误了花期;途中停车时间长,闷死蜂群;有些铁路货站工作人员的不正之风,等等,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
为什么我们这些个体养蜂户的合法经营,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呢?
浙江慈溪县坎东公社十三名养蜂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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