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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逮捕?什么机关可以实行逮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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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4-15
第5版()
专栏:法律知识

什么叫逮捕?什么机关可以实行逮捕?
逮捕就是依法暂时剥夺人犯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这说明,逮捕的决定权或批准权只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没有这种权利,否则,就是非法地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公安机关没有逮捕的决定权和批准权。对于应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批捕手续时,公安机关可以决定拘留,作为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拘留的,要立即释放;倘若认为需要对被拘留的人实行逮捕的,应在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公安机关虽然没有逮捕的决定权和批准权,但是,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逮捕人犯,须由公安机关去执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因为是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尚未进入审判阶段,所以不应直接提请人民法院决定,而应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人犯,主要有:在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逮捕的人犯;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起诉前未经逮捕,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逮捕的人犯;经群众扭送到人民法院的人犯,其中有需要逮捕者。以上这些规定,可以使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以减少和防止发生漏捕或错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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