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阅读
  • 0回复

开采小窑小矿必须加强管理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4-16
第2版()
专栏:工程技术人员来信

开采小窑小矿必须加强管理编辑同志:
近几年来,全国大多数省区,出现了许多社队自办的,或是由城镇闲散人口以及个体农民自采自销的小窑小矿,有的矿区竟有一二万人。由于缺乏领导,有的矿山被到处乱挖乱采,采富弃贫、采易弃难,贫化率和损失率都很高。有的与国营矿山争水、争电、争矿和抢矿,甚至盗取矿山采出的矿石,有的还拿走矿山生产物资,拆毁工业生产设施等,致使矿产资源遭到严重浪费、破坏,矿山企业也受到很大损失,一些矿山无法生产下去,处于瘫痪状态。
矿产资源是我们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它是有限量的,我们必须珍惜爱护,合理利用,决不能任意把国家的矿产资源浪费、破坏掉。为此,建议对开采小窑小矿要严格加强管理:
一、政府部门应尽早颁布和施行《矿产资源法》,由相应的机构全面负责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有职、有权、有责地进行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政府各级机构和干部都应该带头遵守《矿产资源法》,不得囿于本部门或本地方的立场,擅自行动。
二、在未设置保矿的专职机构前,各省、地、县的经委和有关工业局应负责对现有的小窑小矿进行清查、登记。凡是国营矿山企业生产的范围内,群众不得进入开采,而小窑小矿只允许在国营矿山企业不能开采的边角余矿或小矿的范围内采掘。凡是不经申请批准的小窑小矿应予以取缔。
三、对于应取缔的小窑小矿,应由有关部门作好善后工作;对于允许开采的小窑小矿,可由矿山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可调拨多余物资进行支援。
四、凡是允许开采的小窑小矿,由政府有关部门发给售矿许可证,凭证出售自己开采的矿石;收购单位要凭证收购、无证不收,不得擅自收购小窑小矿的矿石。
五、对于保矿工作,应该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对不遵纪守法的,应及时制止,对不听从者,应当绳之以法。地质部矿产储量委员会
工程师 董智虞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