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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根据贡献大小奖励干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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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4-17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应当根据贡献大小奖励干部
记者在吉林省农村采访时发现,一些地方为了调动农村基层干部的积极性,采取增产分成的办法,造成干部所得奖金过高。这种情况值得注意。
奖金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形式之一。农业增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增产之后适当奖励有贡献的干部是必要的,但是,不根据贡献的大小和有无贡献,对所有干部都采用分成办法,都按一定的比例分红,就脱离了按劳分配的轨道。如吉林省四平地区有个大队干部,去年一共到他包的生产队去了三趟:一次是去喝酒,两次是为私人串换粮食品种。这个生产队去年增产幅度很大,这个干部也领到一大笔奖金。群众讽刺这种无功受禄为“坐车奖”。据了解,得“坐车奖”的并不是个别干部。
不根据干部贡献多少一律拿分成的办法,增加了社员的不合理负担,影响了干部和群众的关系。有个生产队1981年负担本队和大队干部的奖金共3,600多元,全队58个整劳力,每人负担奖金62元。因为支付奖金,使劳动日值下降0.1元。群众对这种高奖金意见很大,提出批评说:“干部干一天,抵上我们二、三天,太不合理了!”有个闻名全省的先进公社,1980年初评选出5名模范生产队长。这两年由于他们拿高奖金,脱离了群众,其中4人,群众明确表示不拥护他们当干部。
对农村干部奖金中的问题,吉林省不少地方早有察觉,并采取了限制奖金额的措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记者跟一些农村工作者探讨奖励干部应该遵循的原则,大家议出以下几条:一、增产增收应作为奖励的一个重要条件,奖金的多少应该依据干部实际付出的劳动量和贡献大小确定。二、奖励生产队长、包队的大队干部,应该由社员民主评议,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见。三、根据三中全会通过的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干部奖金不宜过高,奖金总额应该严格控制,不要增加群众的不合理负担。四、必须把物质奖励同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以保证物质奖励更好地发挥作用。
本报记者 范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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