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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村镇建房用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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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4-19
第1版()
专栏:

管好村镇建房用地
本报评论员
最近,国务院颁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重申党和政府有关农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对农村村庄和集镇建房用地的若干问题,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国务院在通知中,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尽快把这个《条例》落实下去,坚决刹住乱占滥用耕地之风。这是目前农村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
近几年,农村经济形势显著好转,社队集体和农民纷纷建造新房,改善居住条件。这是一件大好事。但是,许多地方对这项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活动,没有纳入领导工作的日程,加之缺乏统一规划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一些干部搞不正之风,致使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的现象十分严重。这个问题如果再不下决心认真解决,将会严重危害四化建设,并且遗患子孙后代。
不准随意侵占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集体耕地,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从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两个农业文件,都规定:生产队的所有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的所有土地,不经县级政府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社员新建住房的地点,要由生产队统一规划,尽可能不占用耕地。去年4月,针对一些地方毁田建房的严重情况,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为什么党中央、国务院为此三令五申,在一些地方仍然没有加以重视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那里的有关领导机关和负责同志,对管理好土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而对随意占地建房这种十分严重的现象,制止不力,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管不问,听之任之。也有一部分干部,本身就乱占耕地建房,在这方面带了头,产生了很坏的影响。
当然,也应当承认,过去村镇建房用地缺乏健全统一的管理制度,有关建房用地标准、审批制度等不够明确,也给实际工作带来一定困难。现在,国务院发布了《条例》,排除了这个困难。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对村镇建房用地限额、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审批权限、审批制度等,早日作出具体规定,做到有章可循,有人管理。同时要抓紧进行先粗后细的村镇规划,以保证《条例》尽快在基层落实。
村镇建房用地问题,与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要注意对基层干部和社员做政治思想工作,向群众深入宣讲《条例》的精神,让群众自觉遵守,互相监督,保证《条例》的实施。我们要对群众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启发群众以大局为重,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要维护国家法令的严肃性,严格依法行事。《条例》明确规定,凡擅自占地建房的,将受到限期退回土地、罚款、赔偿等惩处。对社队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还要给予行政处分。国务院“通知”中还特别指出:在《条例》发布以前发生的强占耕地建房事件,也要参照《条例》规定,严肃处理。对某些干部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等行为,要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绝不能一味迁就宽容。只要我们坚决按《条例》办事,就一定能够扭转目前农村土地使用方面的某些混乱状态,使土地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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