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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人犯应具备些什么条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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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4-19
第3版()
专栏:法律知识

逮捕人犯应具备些什么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里,对逮捕人犯规定了三个条件,即:第一,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在实行逮捕前进行了调查,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可以确认人犯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样,就保证了逮捕人犯是以事实为根据的,而不是凭主观武断,想当然,无根据的怀疑而任意捕人。但是,逮捕人犯一般是在刑事诉讼活动开始阶段采取的强制措施,大量的深入细致的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完成,所以,不应该要求在逮捕人犯时就掌握全部证据,把整个案件都调查清楚,而应该要求也只能要求把主要犯罪事实查清。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在逮捕前,只注意犯罪事实不行,还必须注意法律对该项犯罪的有关规定。只有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追究人犯的刑事责任,并且认为人犯的罪行较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才能实行逮捕。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这体现了少捕的原则。凡是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已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尽管具备了前面两项条件,也不应逮捕。因为逮捕并不是对人犯的犯罪行为所处的刑罚,而只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人犯采用的暂时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方法。所以,只有对那些非捕不可的人犯,才能实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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