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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制止破坏国家资财的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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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4-20
第1版()
专栏:社论

坚决制止破坏国家资财的行为
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国营经济和国家资源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财富,保护好国营经济和国家资源,是全体人民的神圣职责。
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我国刑法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是犯罪行为。
然而,宪法和刑法的规定,在一些地区,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在少数企业、单位和矿区、林区、交通线上,出现了一些破坏国家资源、财产,阻挠经济建设的现象。例如,哄抢国营企业财产;滥采乱挖国家矿藏资源;滥砍乱伐森林资源;国家征用土地以后,某些住户长期拒不搬迁,阻挠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滥挖路基、设置路障,严重影响火车、汽车通行;等等。
当前,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某些单位、部门和地方的领导干部,对破坏国家财产的行为听之任之,采取极不负责的官僚主义态度,不敢抓,不敢管,遇事推拖,躲避矛盾,使本来不难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很大损失。发生这种现象,还由于一些干部缺乏国家观念、整体观念,本位主义、分散主义严重,个别人甚至或明或暗地包庇、纵容、支持这些错误行为。这是党纪国法绝对不能允许的。
保护国家资源、财产,人人有责。所有共产党员、国家干部以及广大群众,都应当挺身而出,同破坏国家资财、阻挠经济建设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国家资财,使其不遭受损失。全国所有的地区、县、社、城镇、矿区等等,都要认真进行检查,看看有没有国家财产和资源遭受破坏的情况,一旦发现,就及时制止,严肃处理。
有人替破坏国家资财的行为制造借口,说什么这样做的出发点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是对党的劳动致富政策的误解和歪曲,至少是一种糊涂观念。我们说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指的是走正路,不是搞邪门歪道。我们提倡的是劳动致富、正当经营致富,让城乡人民用自己劳动的汗水和聪明才智创造财富,增加收入。绝对不能错误地理解为,为了个人致富,就可以哄抢国营企业的财产,偷盗国家的物资,乱挖国家的矿山,砍伐国家的森林。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挖社会主义的墙脚。
有的人借口说,这是为了群众的利益。他们所说的照顾“群众利益”,实际上是迎合少数人的落后意识,乘机敲国家的竹杠,揩国家的油。这是极端错误的。大家都知道,群众利益包括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一般地说,国家利益代表了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真正代表群众利益,就是既要关心群众的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更要关心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全民所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是群众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的根本所在。一旦损害了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群众的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归根到底也就落空了。
保护国家财产和资源,是向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共产主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区、各单位在建设精神文明的活动中,要对群众进行保护国家财产和资源,支持四个现代化建设的思想教育,大力表彰保护国家财产、资源的好人好事。要订立乡规民约,讲究社会公德,养成爱护国家财产,爱护公共财物的良好社会风气。
制止破坏国家资财、阻挠经济建设的行为,关键在于各级干部要增强全局观念,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不能把地区的利益、单位的利益和国家利益对立起来。不能错误地认为,国营经济家大业大,侵占、蚕食一点没有关系。不能对“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进行歪曲,错误地搞什么“靠工厂吃工厂”,“靠铁路吃铁路”,“靠森林吃森林”,“靠矿区吃矿区”。破坏国家资财的现象长期存在,反映了一部分地方领导干部精神不振。其实,只要振作精神抓工作,深入现场调查了解,严肃认真地对待已经出现的问题,该谁负责谁就负责,该哪个单位管就哪个单位管,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那些看起来很难解决的问题,很快就可以解决的。许多地方的经验都证明了这一点。
国家的资源、财产,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前提,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所有的城乡群众、团体、单位、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对国家负责,对现代化建设负责,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养成遵法守纪的习惯,同破坏国家资财的行为进行严肃的、坚持不懈的斗争。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立法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提倡对国家资财负责,坚决克服那种涣散、软弱、无人管理的混乱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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