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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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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4-20
第5版()
专栏: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活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要有一定的秩序。为了维护民事诉讼秩序,保证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所谓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阻碍或者破坏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行为。如在审判过程中或者在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绝传唤到庭;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对司法工作人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参加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等等。这些行为都是触犯民事诉讼法的违法行为。不管是诉讼参与人还是案外人,只要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上述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都可以对他采用强制措施。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有以下几种:拘传、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200元以下)、拘留(15日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每一具体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应按照行为的具体性质、情节及后果决定。例如,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通称“三费”)案件中必须出庭的被告人,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谓拘传,就是人民法院强制其到庭受审的一种方法,必要时可以使用戒具。上面所说的拘留,与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不同,属于民事制裁的性质,是司法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拘留,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公民所使用的处罚措施之一,属于行政处罚的性质。刑事拘留,对象是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属于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措施,不是处罚性质,拘留后必须按规定期限(一般三日,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和程序办理逮捕手续;发现不应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
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时,要遵循法定的程序。除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可以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口头宣布,记录在案外,拘传、罚款、拘留都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拘传应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罚款、拘留还必须制作决定书。本人对罚款、拘留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周道鸾 洪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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