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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行逮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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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4-21
第3版()
专栏:法律知识

如何实行逮捕?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人犯时,应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并附上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者补充侦查的决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人犯,无权逮捕;倘若已将人犯拘留的,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和批准逮捕的人犯,或公安机关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犯,均应在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逮捕时,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此外,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如果代表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同意,不受逮捕。如果代表因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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