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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公安局颁布管理电网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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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9-27
第10版()
专栏:

  京市公安局颁布管理电网暂行办法
京市公安局为保障市民安全,顷特颁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局管理电网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凡在本市地区内,设置电网的公私机关团体,均应备文向各该管公安分局进行登记,听候派员查勘,最后由市公安局审查核定。新装置电网的机关团体,在未装置前即应先进行登记,待核准后,才能动工装设。装置电网的地区,应在其周围悬挂“有电危险”的木牌;在电网支柱上适当的距离内装设红色警灯,以便于夜间识别。凡低于两公尺半高的围墙,均不得装置电网,平地电网的四周应挖护网壕,网身与壕沟的最小距离不得少于一公尺。同时,该办法对电压的使用也作了规定,即城区不得超过五百伏,郊区不得超过三千三百伏,该办法对电网的放电时间,也作了明确规定。该办法最后规定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得随时检查装置电网的处所,发现违章者应令其立即改装或拆除。如因违章而伤害市民身体或致死者,装设人应负法律上的责任。
(京市新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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