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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务速而后有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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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4-23
第8版()
专栏:

“罚务速而后有惩”
李庚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公布后,各地一些经济犯罪分子,陆续纷纷投案自首,主动退赃;有关部门依法对他们从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分,体现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这使人们对于法律的价值有了新的认识。
法律的威严在于它的不可触犯性,还在于它能及时兑现;从报刊报道提供的材料看,有许多事实都说明了这一点。拿广东省四会县粮食局的黎某的例子来说吧,他在开始犯法时,本来是“有点害怕”的,但四个月过去了,司法方面却“没有什么动静”,于是罪犯的“胆子才渐渐大起来”。今年以来,中央一强调打击经济罪犯,他便惶恐起来。但起初也并未想去自首,及至看到报纸上连续报道这方面的案例,尤其是受贿要当贪污罪处理,才打算坦白交代。黎某的同伙李某也是这样,开始也惶恐不安,但眼看4月开始新法就要生效,这才使他有了紧迫的感觉,不能不争取时间了,于是他“带着检讨书和赃款向组织投案自首了”。在这个“犯罪——惶恐——自首”的三部曲中,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一是法律“没有动静”时犯罪分子的胆子越来越大;二是看到经济犯“一个一个被捕”时,从“胆大”到“惶恐”,而到“自首”。这就告诉我们,这些人之所以能改恶从善,还是法律的威力起的作用,是中央打击经济罪犯的决心大,抓得狠,态度严肃认真,措施扎实有力,而且处理果断,政策兑现,以法论罪,说到做到。这样,才能从精神上震慑犯罪分子。倘不严肃认真、坚决及时地执行法律,那就虽有法律条文存在,犯罪分子仍会肆无忌惮,无所戒惧,更谈不上坦白自首了。这就提醒我们:执法一定要从速、从严,才能收到应有的效应。
这番道理,唐人柳宗元在《断刑论》中也讲得不错。他认为,圣人之为赏罚,无非是劝善惩恶,而劝善惩恶的关键,是紧紧抓住一个“速”字,“赏务速而后有劝,罚务速而后有惩”,如果奖惩不迅速及时,“则为善者必怠”,“为不善者必懈”,那就等于“驱天下之人而入于罪也”。所以他主张:“必使为善者不越月逾时而得其赏”,“为不善者不越月逾时而得其罚”,这样从速奖惩,就会使“人勇而有劝焉”,“人惧而有惩焉”,人们便会“从善远罪”了。柳宗元所强调的这个“速”字,不单纯是快的意思,而是主张不论赏罚,都应依法及时兑现,以昭信守。如果延缓拖拉,态度暧昧,法律就不能兑现,就会失去信用,也就没有价值,不再具有威严了。
据悉,最近广东省委派出了十二个检查组,分赴全省各地,加速查办大案、要案。有了法律,又辅之以有力的行动,必会使法律的威严更加增大、提高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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