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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这是为健全国家公证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而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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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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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这是为健全国家公证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而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我国的第一个公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已于4月13日由国务院正式发布,同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为健全国家公证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而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我国的公证工作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渐完善,公证工作也有较大的发展。目前,全国已有1,596个公证处,3,170名公证员。仅去年全国就办理了公证事项25.1万多件,有效地保护了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发布和施行,将使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和公证工作的开展走向一个新的阶段。这次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共有六章、三十条。六章的内容是:总则,公证处的业务,公证处的组织和领导,管辖,办理公证的程序,附则。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直辖市、县、市设公证处,市辖区也可设公证处。条例规定,我国驻外使、领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这个条例也适用于在中国居住的外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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