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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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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4-26
第5版()
专栏:民事诉讼法知识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一审程序中,除规定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外,还规定了特别程序。所谓特别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的,只适用于某些具有特殊情况的案件的审判程序。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不是当事人双方权益之争,而是利害关系人就一项权利的有无或者某一件事实存在与否,要求法院给予法律上的确认。因此,一般没有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即原告人和被告人,只有申请人。可见,用普通程序审理这类案件是不适宜的。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主要区别有三:第一,诉讼程序不是由原告人起诉开始,而是由申请人申请,即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开始。第二,审理的方法和程序比较简便。除选民名单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有些案件不需要经过法定的庭审程序,如宣告失踪人死亡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只需对申请人的申请事实和根据查证属实后,以限期(一年)公告形式查寻失踪人或财产所有人,公告届满,即可根据被确认的事实加以判处;需要按法定的庭审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有的也不公开进行,如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的案件。第三,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申请人不能上诉。因为这种裁决并不是解决诉讼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
由于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情况不尽相同,所以它们又有各自不同的具体审判程序,而没有一个统一的共同适用的审判程序。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的争议,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另行起诉。(周道鸾 洪霞)
(《民事诉讼法知识》到此结束)(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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