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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与惩缺一不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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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5-03
第1版()
专栏:社论

奖与惩缺一不可
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发展经济建设,建设精神文明的一项重要法规,各地区、部门、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
现代社会化的大生产,必须有严格的劳动纪律。粉碎“四人帮”以来,大多数企业的劳动纪律有了不同程度的好转,但是,十年内乱期间无政府主义的流毒至今没有肃清,有些工矿企业秩序混乱、纪律松弛的现象还相当严重。有极个别的人,长期来吃着农民种的粮食,拿着国家发的工资,不干工作光捣乱,领导批评教育不顶用,群众帮助劝说不生效,有的肆无忌惮,无法无天,成为影响极坏的“害群之马”,严重妨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这种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为了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规定严格的奖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企业对劳动好、遵纪守法的职工,理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又屡教不改的人,理应按照规定给予惩罚,包括给予经济或行政的处分,直到开除出厂。奖与惩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有功者奖,有过者罚,只有奖惩严明,才能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如果好的不奖,坏的不惩,是非不分,黑白不明,就不可能建立良好的秩序,整个社会是这样,一个企业也是这样。往往有这种情况,人们对奖励的作用容易看得清楚,对处罚的必要性却缺乏应有的认识。因此,有些同志把奖看成绝对的好,把惩看成绝对的坏。其实,奖和惩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如果只奖不惩,就缩小了奖的鼓励作用;如果只惩不奖,就削弱了惩的警戒意义。早在1954年政务院通过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中,就明确规定了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企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和经济的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予开除或送法院依法处理。由此可见,有奖有惩的正确做法,本来是“文化大革命”前早就有了的,那时人们也都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只是在“文化大革命”中,人们的思想被搞乱了,好象一提到惩,就是“矛头对着群众”。其实,被开除的“害群之马”,根本代表不了群众,恰恰相反,这种“害群之马”是群众深恶痛绝的。正是这些规定,保证了我国五十年代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它不仅没有侵害群众的利益,相反地却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利益。从上海进行试点的单位来看,坚决执行这些规定,受处分的人数极少,开除的更是极个别的,其中有的几年无故不上班,在企业里早已名存实离;有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情节恶劣,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屡教不改,广大职工早有意见;有的触犯刑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的惩处,早已失掉做一名职工的起码资格。开除这样的人,恰恰是保护了广大群众的正当利益,广大工人和企业干部是热烈拥护和支持的。
企业没有奖惩权,不能开除人,劳动纪律就不能维持,这样的企业也就不可能管理好。当然,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必须通过政治思想工作和职工守则及奖励制度,促使其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但是,对于极少数闹无政府主义、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人,只靠一般的说服教育是不行的,必须有必要的、严格的纪律给予强制性的约束。我们历来主张以教育为主,但教育不是万能的。过分强调教育,把教育的作用夸大到可以不要法制或贬低法制作用的程度,也是不对的。特别是在社会风气没有根本好转的今天,如果没有严明的法制,光靠教育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明确规定企业有奖惩权,特别是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人有开除权,对个别把社会主义企业当作他为非作歹的乐园,认为反正不能把他开除的人,是一个紧箍咒。一些试点单位这样做了,企业面貌为之一新,职工精神为之一振,劳动纪律为之加强,生产秩序为之一变,这些就是证明。
贯彻执行奖惩条例,必须把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放在首位。惩是教育的特殊形式,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要发动群众认真学习条例,懂得为什么应该受奖,为什么应该受罚;懂得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从总的情况来说,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一件具体事、一个具体人,就要做具体分析,不能以此为借口,反对惩罚那些应该惩罚的人。大力表扬先进,树立正气,学习好人好事,历来是政治思想工作的重点,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人人辨是非,知荣辱,自觉地维护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要加强对职工群众的主人翁思想教育,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特别要着重做好后进职工的思想工作,对个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人,也要先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非给处分不可的,要给予应得的处分,通过执行纪律达到既教育本人也教育大家的目的。必须先晓之以理,导之以规,再绳之以纪,绝不能简单从事,以惩为快。平时不教育,犯了纪律就惩罚,不教而惩的做法是不对的。对极少数已被开除的人,还要继续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改过从善,成为一个有用的人,而不应该弃之不问。因为群众揭发了领导干部在经济上的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借机对职工滥施报复性的惩罚是绝对不能允许的,这样的人自己必须受到惩罚。
要做到奖惩严明,企业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敢于坚持原则。当前,一些企业的领导软弱无力,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不敢抓、不敢管,更不敢处罚,对少数棘手的人采取妥协退让的态度,甚至姑息养奸,造成功过不分,是非不明,该奖不奖,该惩不惩,大大挫伤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应该懂得,不打击歪风,就不能树立正气;对坏人坏事的姑息、迁就,客观上会助长歪风邪气,脱离绝大多数群众。因此,领导干部一定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该奖就奖,该惩就惩。同时,事先要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做到奖不虚施,罚不枉加。可以相信,在企业全面整顿中,只要认真执行奖惩条例,一定能够增强广大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使社会主义企业出现纪律严明、秩序井然的新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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