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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的决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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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5-05
第3版()
专栏:

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的决议
新华社北京5月4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的决议
(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制委员会的报告,同意曾汉周、王怀安、王战平继续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士英、江文继续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并通过任免事项如下:
任命事项
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顾问
副院长 林准
顾问 何兰阶 宋光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顾问
副检察长 冯锦汶
顾问 王甫 郗占元 关山复
免职事项
一、免去何兰阶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宋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经济审判庭庭长职务,王维纲、郑绍文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二、免去喻屏、张苏、王甫、陈养山、郗占元、关山复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三、免去刘复之、邹瑜的法制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朱剑明的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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