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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经济犯罪 办好社队企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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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5-10
第1版()
专栏:

打击经济犯罪 办好社队企业
本报评论员
江苏省吴江县红旗大队服装厂采购员陈德元,打着社队企业的招牌,贿赂干部,投机倒卖,牟取暴利,被依法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对这类混进社队企业进行犯罪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人,给予法律制裁是完全必要的。
最近,各地揭露出来的一些经济犯罪活动,有不少和社队企业有牵连。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这几年,社队企业发展很快,成绩很大。去年,全国社队企业已发展到130多万个,从业人员近3,000万人,占农村劳力的10%左右;社队工业总产值达540多亿元,约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0%左右。社队企业的壮大,为发展国民经济,繁荣市场,改善人民生活,作出重要贡献。在发展农业方面所起的作用尤为显著。但是,当前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即不少社队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不正之风。有些坏人乘虚而入,钻进社队企业内部,利用社队集体经济的名义,大干种种违法勾当,或投机倒卖,或贪污盗窃,或贿赂干部,或蒙骗取利。红旗大队服装厂就是一个例子。这个厂在犯罪分子陈德元的实际把持下,完全背离了社队企业的正确方向,不发展正当生产,却大批套购各种纺织品,加价倒卖。仅此一项,不到一年就获非法利润近18万元,陈德元从中捞取了1.7万余元。这种经济犯罪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也损害了社队企业本身。依法惩处这种犯罪分子,也是社队企业干部和广大社员的共同要求。
有些人担心,打击社队企业里的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会不会搞坏社队企业的名声,影响它的发展?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一些调查材料说明,大多数社队企业的经济活动是正常的或基本正常的,在经济活动中暴露出来的不正之风,将在企业整顿中去解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中说:“关于农村社队企业和城市工商企业关系中的不正之风,除了少数已经构成严重犯罪的重大问题以外,一般也要在整顿社队企业、加强工商管理和物资管理的过程中解决。”至于极少数有严重违法活动的人,正是他们败坏了社队企业的名声。听任他们继续以集体经济的招牌作掩护进行违法活动,正是对社队企业的真正祸害。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是为了扫除障碍,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加快四化建设的步伐。社队企业经过惩处严重犯罪活动,纠正不正之风,必将得到人民的进一步信赖。
社队企业中出现的经济犯罪行为和不正之风,乃是十年动乱的恶果在经济领域的反映,也是和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密切联系的。某些社队企业的不正之风,同它本身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和管理不严密有关系。对此,我们必须作具体分析,最重要的是划清经济犯罪活动和不正之风的界限。有些人对社队企业的情况缺乏了解,分不清问题的性质、主流和支流,一发现问题,就把板子打在社队企业身上,甚至因此否定社队企业,这是不公正、不正确的。
社队企业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并且还在继续作出重大贡献。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社队企业不是可办可不办,而是必须把它办好,并且要有新的健康的发展。为了办好社队企业,我们一方面要打击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纠正不正之风,同时又要切实帮助解决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例如,把社队企业的产、供、销、运尽可能多地纳入各级的计划轨道,使社队企业的原料有来源,生产有计划,产品能运销。正当的路子通了,邪门歪道就没有市场了。有些拥有物资和一定权力的单位,常常对社队企业进行敲诈勒索,这种现象要坚决纠正。干部力量薄弱,财务管理等制度不健全,漏洞多,是社队企业相当普遍地存在的一个问题。这是少数坏人得以利用的空隙。领导机关应当帮助这些企业,迅速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制度,培训一批原则性强、业务熟悉的财会人员队伍。对那些问题较多的企业,要组织力量,清理账目,清理物资,发现一个问题就解决一个问题,坚决不搞群众运动,但要走群众路线,调查研究,把问题查清。
我们的社队企业,经过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纠正不正之风,一定能够有一个新的更加健康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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