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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奉“香火”与“神明”显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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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5-10
第4版()
专栏:

供奉“香火”与“神明”显灵
晨平
在金身佛像前面供奉香火的善男信女,由来已久,至今还有。他们破费钱财,操办供奉,指望神明显灵,消灾祛难;诚则诚矣,却从未见有什么“有求必应”的。
不过,现实生活中另一些“朝山进香者”,却能使接受“供奉”的“神明”大显其灵。这些现代“进香者”,操办供奉的“气派”要大得多。“二十响”(香烟)、“手榴弹”(酒)这些“常规武器”已被认为逐渐失去了攻坚的效力;电视机、录音机之类“电子武器”的起用早已不是什么罕见的现象;有的甚至感到用货币购买商品太麻烦,干脆把数目可观的人民币直接作为奉献之礼。他们敬奉的“神明”,或者是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干部,或者是掌管人事、财务、设备、原料等方面工作的“实权派”,或者是能帮他们解决问题、搭桥牵线的“能人”。等到香火供奉足了,他们就毫不客气地转而要“神明”显灵了。于是,得人钱财,为人消灾,接受供奉的“神明”,只得打开自己辖属的禁地之门,让人家登堂入室,自行其便。
为什么这些现代的“神明”常常显灵呢?这原因,大概在于他们不是泥塑木雕的偶像,没有不食人间烟火的本领,而是具有七情六欲的凡胎,并且“私欲”特旺,唾手可得的物质利益对他们颇有诱惑力。既然收了人家送的“人情”,岂能来而不往?只得丧失原则卖“人情”。顾了“人情”,忘了“王法”,这本来是个严肃的原则问题,而有些显灵的“神明”却不以为然,认为充其量不过是沾染了“不正之风”而已。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中指出:要“划清经济上的不正之风同经济犯罪的界限”。从掌握政策来说,这是很有必要的。不正之风是个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如果不分青红皂白,把不正之风统统视作经济犯罪活动,一棍子打下去,那就会误伤象话剧《谁是强者》中不得已而走后门的赵科长那样的人。但是,严峻的事实告诉我们,不正之风经常是和经济犯罪活动纠葛在一起,掩盖着经济犯罪活动。违法犯罪分子往往借助于不正之风这把钥匙,打开各种方便之门,干出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勾当。这是在划清经济上的不正之风同经济犯罪的界限时,应该注意的。
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不是“观音菩萨”,不能收受“香火”。可是,我们的有些同志糊涂得很,飞来之财竟敢收,见到甜头就想吃。殊不知,不义之财收了是要后悔的,嗟来之食吃了是会肚子痛的。表面上看,“好处”送上门来,自然是甜头,哪里知道到头来还是要吃苦头的。利用赠送财物达到某种个人或小集团的目的,是行贿犯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也是触犯刑律的。从当前揭露出来的种种经济犯罪案件来看,有的人就是从接受贿赂,提供方便开始,进而参与其事,共同挖社会主义墙脚,最终走向犯罪深渊的。
当“香火”供奉到面前的时候,要警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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