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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紧制订能源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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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5-11
第5版()
专栏:

抓紧制订能源法
石太有 陶和谦
能源法是国家组织、管理、使用能源的重要法律手段。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为了保障各项能源政策的实施,曾制订一些能源的单行法规、条例。随着能源经济的发展,为了解决各个能源法规、条例之间的重复、互不衔接、甚至互相抵触的现象,现在很有必要制订一部能源法,以保证能源法制的统一。
参照国外的一些经验,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我们对制订能源法有一些不成熟的设想。
第一,能源法要明确规定我国能源开发利用的指导方针。在我国能源建设的总的指导方针上,从长远看,开发是根本;但为了解决能源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又必须采取开源与节流并重,近期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的方针。当前节能的重点,必须放在节油上。能源法就是要从法律上保障这一方针政策的实施。
一个国家具有什么样的能源结构,直接关系到这个国家的能源发展方向。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是根据世界的和本国的能源形势,来改变能源结构,确定能源发展方向。如西德就以充分发挥煤炭优势,作为能源政策的中心,并相应地采取了一些法律的和经济的措施,把每年对煤矿投资补助1.6亿马克增加到2.1亿马克,并进一步增加对炼焦煤生产的补贴。1980年西德石油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已下降到48%。我国煤的可采储量约占我国能源构成的70%左右。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我们仍要以煤为主要能源,同时,大力勘探并积极开发石油和天然气,积极建设水电站,农村则要大力发展沼气和薪炭林。能源法就是要用法律形式来调整与平衡这些能源之间的关系,监督和指导这项计划的实现。
第二,能源法要规定发展省能产品,改变能源生产和分配方面不合理的状况。近两年来,我国大力调整了工业结构,对一部分耗能多、质量差、改造困难的落后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把能源投资集中用于当前生产急需的建设项目和能耗低、产品质量高、适销对路的企业。能源法要明确规定优先发展耗能少的企业,严格限制耗能大的制造业和其他企业。
第三,能源法要规定能耗标准,实行大幅度节能。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把节能措施推行到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商业、服务业和人民日常生活等各个方面去。日本、东德等国做得比较有成效。日本是工业化国家中最缺少能源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最重视、最善于节能的国家。1973年爆发第一次石油危机以来,日本认真抓了节能工作,先后制订了两项关于节约石油的法律,一项节能法律,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1979年制订的《节约能源法》中,规定把年耗燃料折成原油超过3,000公升、耗电超过1,200万度的企业指定为“能源管理指定单位”,企业有义务登记自己的能耗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节能法还规定,对于某些企业有关节能的设备和建筑物投资,可由开发银行等金融机关给予优惠贷款,税务部门对节能设备减征固定资金税。日本的国民生产总值1980年增加4.2%,但却超额完成政府规定的节能5%的目标。东德政府对各级地方和企业实行能源配额制度,做得好的给予奖励,反之,超过部分要以十倍的价格付款。总之,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一些好的做法,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近年来,我国政府也规定了节能指标,对节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一些耗能机具设备缺乏严格的能耗标准规定,因而造成了供油严重浪费的现象。比如锅炉和汽车的油耗标准、使用期限和淘汰标准,就需要用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凡是锅炉的热效率达不到规定指标的,一律不准生产;要按计划生产汽车,并制定车辆出厂及使用的油耗标准,超过标准的汽车应停止生产;在用汽车应定额供油,按定额考核;对于技术性能差、能耗高的老旧汽车,要有计划地逐步实行更新改造,或予以封存。对于列入当年更新计划的老旧汽车,逾期不报废、不更新、继续行驶者,要停止供油,并吊销其行车牌照。
第四,能源法应明确规定能源经营管理办法。我国有些矿产资源储量居于世界前列,但在勘探、开发工作中,由于所有权不明确,部门分割,人为地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农村公社、生产大队可以开采自己拥有的矿点,但有的自己没有矿点,不经国家批准,便到国家矿区范围抢采抢挖,建造自己的地方小窑小矿,以致有的矿停产,有的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有的导致矿山报废。急需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及各自采挖的范围,对矿产的勘探、开发、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开发、保护矿山资源有功者,应予奖励,破坏资源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以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
第五,能源法应规定能源价格政策。要运用价格这一经济杠杆,鼓励人们合理利用能源。超过规定能耗标准的,要提高能源价格;低于标准的,在价格上应予优待。
第六,能源法应规定建立健全能源管理机构和实行责任制,加强对能源工作的领导。许多外国政府都十分重视能源机构的建立和管理。东德政府为了加强对能源经济活动的监督和指导,从中央到地方都成立了各级节能检查委员会。英国很多公司设置了“能源经理”,地区任命“节能官员”,成立“能源管理小组”。日本政府为了帮助企业合理使用能源,从中央到地方,从官方到民间,都建立了抓节能的组织,在企业中设立“电管理士”、“热管理士”等专职人员。目前我国有些地方和单位,已建立了能源组织或配备了专业人员,但有的缺乏有力领导,有的机构形同虚设。我们应该积极地将地方各级能源组织建立健全起来,把业务人员配备起来,并切实地发挥他们的作用。在能源法中,要明确规定这些组织和人员的职责范围,并经常进行督促、检查、评比、奖惩。总之,要把能源工作置于广大群众和法律的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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