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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些单位结合实际继续学习讨论 宪法草案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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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5-13
第4版()
专栏:

北京一些单位结合实际继续学习讨论
宪法草案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本报讯 通讯员何亮亮和记者欧庆林、张平力报道:北京市人民继续讨论宪法修改草案。
北京市妇联副主任方青,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在首都从事妇女工作。她对1954年、1975年和1978年三次修改宪法的情形记忆犹新。她说,这次宪法修改草案对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权利的规定,比前三次都明确、具体、全面,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我们要珍惜这些权利,把这些规定变成生活中的现实。妇联工作今后就是要依据宪法办事,充分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朝阳区人民法院四十六岁的院长杨庭椿反复研究了宪法修改草案,他说:“新的宪法修改草案比前几次更完善、更准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章,在前三部宪法中,都放在国家机构这一章之后,这一次却提到总纲之后。这不是简单的前后顺序的调换,而是说明了我国公民享有比资本主义制度下更广泛和更真实的基本权利。宪法草案第40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个条款是前三部宪法所没有的。朝阳区法院的同志们还指出,这一草案的第137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前三部宪法中没有的。
新的宪法修改草案对民族问题的具体规定,在中央民族学院各族师生员工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响。院武装部副部长陈连山(高山族),民语系副主任白荫泰(蒙古族)和哈米提(维吾尔族),干训部副教授庚以泰认为,新宪法修改草案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规定国家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材和技术工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和文字的自由等,这些规定对促进各族人民在社会主义基础上的大团结,动员各族人民共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哈米提在谈到与民族问题有关的宗教问题时,高兴地说:“这一草案恢复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中的有关条文,规定每个公民有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马列主义对待宗教问题的一贯立场和态度,是符合实际的。国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共同建设好我们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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