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阅读
  • 0回复

用经济办法促进企业的改组与联合——常州市实行内部协作价格的经验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5-14
第5版()
专栏:

用经济办法促进企业的改组与联合
——常州市实行内部协作价格的经验
任涛 郑洪庆
在全国中等城市中,常州市是专业化协作发展快、经济效益好的一个先进 典型。常州市专业化协作搞得比较好,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在保持市场价格稳定的情况下,对经济联合体的部分产品实行了内部协作价格,比较合理地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有力地促进了企业改组联合的巩固与发展。
起因和做法
常州市实行内部协作价格,是在现行经济体制下企业发展专业化协作提出的客观要求。
六十年代初期,常州市在总结“大跃进”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确定了一条充分利用原有工业基础,组织“一条龙”大协作,加快城市经济发展的新路子。他们在发展农业机械专业化协作的过程中,最先组织起来的常州拖拉机“一条龙”遇到了一个突出的矛盾,即原由拖拉机厂制造的一些农机零部件转由协作单位供应,由于各零部件的市场价格不能变动等原因,外购零部件价格比自己制造要高出很多,对总装成本影响很大,出现了配件厂赢利、总装厂亏损的不合理现象,严重挫伤了总装厂的积极性。总装厂生产上不去,各个零配件厂的生产也被拖住,专业化协作的优势不但没有发挥出来,反而起了消极作用,难以继续维持下去。
这件事使常州市委的同志深刻地认识到,搞专业化协作,光从生产的角度考虑问题是很不够的,还必须正确调节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坚持互惠互利原则,这样的联合才能有坚实的基础。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他们采用了通过内部协作价格促进企业联合的经验。从1967年开始,拖拉机厂与其主要协作单位柴油机厂经过反复协商,首先试行了内部协作价格,规定凡供应拖拉机配套用的柴油机,售价一律打八折,即由公开牌价的1,000元/台,降为800元/台(后又降至720元)。加上管理的改善和批量增加等因素,当年每台手扶拖拉机的成本就从1966年的2,420元降至2,171元,销售价为2,500元,1970年拖拉机厂一举扭亏为盈,在首次交纳工商税后,还获110多万元的利润。
当时江苏省有关主管部门认为这样做会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下通知予以制止。实际情况究竟怎样呢?常州市的同志们做了认真的分析和测算:如果单从一台柴油机着眼,由于内部协作价低于牌价,包含的利润自然要少一点,按销售额上交的工商税也会有所减少。但从整个“一条龙”着眼,柴油机上减少的利润和税金转移到了拖拉机厂,其中一部分变成拖拉机厂的利润上交国家,另一部分则抵补了原来国家财政对拖拉机厂的亏损补贴。这样算总账,国家财政收入不仅没有减少,相反,由于专业化协作大大提高了企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了生产批量,降低了成本,从而也为增加财政收入开掘了新的源泉。经过实践,省里有关部门不仅撤销了原来阻止实行内部价格的通知,而且积极倡导常州市的这种做法。
目前,内部协作价格已经在常州市的各种经济联合体中得到推行并不断完善。他们根据企业资金利润率和成本利润率的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让利办法。一种是由利润率高的零部件厂向利润率低的总装厂适当让利;一种是由利润率高的成品厂向利润率低的原材料厂适当让利。
常州市在推行内部协作价格的过程中,十分注意处理好国家同企业的关系,总是在保证国家增收的基础上,适当调节企业之间利益的再分配。从整体来看,实行内部协作价格对国家和企业都是有利的,但如果管理工作跟不上去,也会出现国家财政在某些环节上减收的情况。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常州市一方面加强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三兼顾的思想教育,同时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定任何企业搞内部协作价格,必须经过市财政、税收、物价等部门联合进行审查和测算,并履行一定的报批手续。这样,就避免了推行内部协作价格可能出现的问题,使内部协作价格真正成为促进联合、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强有力的经济杠杆。考虑到目前国家财政体制的状况,常州市坚持了内外有别的原则,即内部协作价格只适用于联合体内部互相供应的配套产品,对外则坚持执行国家现行牌价。
实行内部协作价格是企业之间利益的再分配。在目前价格体系不合理而又不宜变动的情况下,通过协商,使联合体内部那些利润率偏高的企业向利润率偏低的企业适当让一点利,以达到利益均沾、共同发展的目的。对于那些因利润率偏高而得利较多的企业来说,开始阶段并不是很容易接受的。在这方面,常州市各级党组织做了许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在具体制订协作价格时,又适当照顾原利润偏高的企业,使他们的资金利润率或成本利润率仍然要略高一点,做到自愿缔结合同,不是强加于人。由于内部协作价格不容易一次就订得很合理,在经过一段实践之后,还要从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出发,作某些必要的调整。这样,就可以保证联合体内部的各个企业都能自觉自愿地去执行内部协作价格,推动联合体的发展。
效果和意义
常州市经过长时期的实践证明,对经济联合体的一部分产品实行内部协作价格,方向是正确的,效果是好的。
首先,它大大加快了专业化协作的发展进程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当前,由于价格体系的不合理,普遍存在着零部件价格偏高,总装厂、成品厂无利可图,甚至发生亏损;或者原材料价格偏低,成品厂不经过自己主观的努力,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过高盈利,而这些盈利的相当一部分是由生产原材料的企业中转移过来的。这两种情况都会促使企业从局部利益出发,一方面不愿意增加原材料的生产,另一方面搞加工工业的却又想方设法向“小而全”、“大而全”的方向发展,这无疑是同发展社会化大生产、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背道而驰的。当前,在整个价格体系尚不具备条件作全面调整的情况下,利用内部协作价格这种过渡办法,调节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有利于推动企业摒弃自成体系、搞全能厂的落后组织形式,自觉地走专业化协作和联合的道路。如今,常州市基本上没有全能厂,整个工业生产组织程度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其次,可以充分发挥专业化协作的优势,迅速提高社会生产力。实行内部协作价格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由于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给企业生产经营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促进企业把联合、改组和技术改造紧密结合起来,靠加大批量、减少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来增加盈利,从而有效地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专业化协作的优势,迅速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例如,早已建立“一条龙”协作关系的常州拖拉机厂和常州柴油机厂,当1967年实行内部协作价格后,生产发展速度大大加快了。手扶拖拉机产量由1966年的2,125台猛增到1981年的23,400台,提高了10倍多,单台成本在同一时期由2,420元降为1,807元,降低了25%。柴油机产量由1966年的6,425台增加到1981年的60,000台,提高了8倍多,单台成本在同一时期也从758元降至471元,降低38%。
生产的发展,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上交的利润和税金成倍增加,不但对国家的贡献更大了,而且企业和职工的收入也相应增加了。
第三,实行内部协作价格,实际是利用价格杠杆来改变企业的盈利率,从而对企业的生产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由于这种调节只涉及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不会影响市场价格,目前容易行得通,因而更具有现实意义,是用经济办法推进企业改组联合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措施。同时,由于内部协作价格同原价相比,一般更接近于生产价格(即平均成本+资金平均利润率),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的现象,较为准确地反映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常州市实行内部协作价格还是局部的,仅仅限于各种经济联合体之内。至于内部协作价格是否可以适用于经济联合体以外,大面积推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财政税收方面的改革如何配合,等等,还有待于进行深入的探索研究。但可以肯定,在现行价格体制不变的情况下,专业化协作和内部协作价格,两者是密不可分的。目前,当我们正在结合工业改组推进企业联合的形势下,从常州市实行内部协作价格的经验中,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促使我们更加自觉地采取各种经济办法去解决企业的联合问题。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