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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奇怪的“进出口”贸易 北京产的聚乙烯成了“进口货”,使国家损失外汇五十多万美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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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5-15
第3版()
专栏:

如此奇怪的“进出口”贸易
北京产的聚乙烯成了“进口货”,使国家损失外汇五十多万美元
编者按:这篇报道,令人看了气愤。这笔奇怪的交易使国货成了“进口货”,货物根本没有离开北京的仓库,就被少数港澳商人赚走一大笔钱。有人说什么这是“三方满意”,而实际上是国家受到很大的损失。
这件事情是怎样发生的?是糊涂无知,还是合伙共谋?是玩忽职守,还是别的原因?应该彻底查清,严肃处理。希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要认真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防止以后再发生这类事情。
本报讯 记者莫新元报道:去年7月至10月,北京市二轻局和天津市塑料公司先后六次与港澳三家公司的商人签约,购买了一批高压聚乙烯。然而,这批“进口货”是地道的国货——北京产品,它无需经过海关口岸,根本就没有离开过北京的仓库,却完全用外币支付。
原来,这是一起港澳三家公司商人在京、津进行的买空卖空活动。这批国产高压聚乙烯共8,300吨,卖给北京市二轻局7,300吨,卖给天津市塑料公司1,000吨,每吨价格高出出口价格25—30美元。这些港澳商人仅在北京的饭店里签订了进、出口合同,就赚了差额26.1万美元。此外,港澳商人还要求立即付款,利用先收款后付货的方式,又赚利息24.6万美元(按国际金融市场利率计算),两项相加共50.7万美元。
这些高压聚乙烯是经北京市化工进出口分公司出口的。而买空卖空交易,大部分也是由该公司的某些人牵线搭桥,约集双方共同商定的。北京市化工进出口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在交易活动中究竟干了些什么呢?
在这笔交易中,有三份出口合同是1980年签订的。由于对方没有如期履约,分公司完全有权撤销合同,将货物转卖给国内企业。但是,分公司却在合同过期几个月后,介绍港澳商人将合同倒卖给北京市二轻局。可见,这笔交易是分公司主动牵的头。
以上三份合同倒卖后,分公司明知国内需要高压聚乙烯,仍继续卖给港澳商人5,100吨,为其从事买空卖空活动提供了货源。甚至还有两份倒卖合同,是港商先与国内单位签约,后由分公司提供货源的。1981年8月5日港商卖给北京市二轻局的2,000吨高压聚乙烯中,有1,000吨是8月8日才从分公司购进的;10月29日卖给北京市二轻局的1,700吨中,700吨是分公司10月31日补给的。
分公司为什么要如此尽力地帮港澳三家公司商人从事买空卖空活动呢?为什么这笔交易如此顺利呢?要详实地回答这些问题,还有待于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然而,至今还有人认为这笔交易是“三方满意”的事。港澳三家公司商人赚了钱;外贸没有吃亏——分公司不但没有少卖钱,还收了部分佣金;进货企业占了便宜——从国内“进口”货物,可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税。这两项税共计630万元人民币。也就是说,三方都占了我们国家的便宜。这种企业占小便宜、国家吃大亏,外商占便宜、我国人民吃亏的事,以后再也不要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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